23日,北京市民常先生反映,剛租幾個月自如友家房,因房間違規改造成群租房,被派出所及物業責令限期搬走,自如友家以合同約定為由讓直接走人,拒不賠償。自如友家客服稱,可幫助更換房間,但拒絕賠償。律師稱,可要求一定賠償。(4月24日《北京晨報》)
有關部門治理群租房,方向當然是正確的。問題是,如果簡單地將租房者趕走,并將群租房“一棍子打死”,不僅造成了住房資源閑置和浪費,也可能會“誤傷”低收入人群的生存權和居住權。事實上,治理群租房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持房屋租賃市場的相對穩定,最大限度地維護供需雙方的利益。可見,趕走租房者,難解群租困境。
眾所周知,群租房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一方面,群租房逐漸向家庭旅館方向發展,容易發生變相逃稅、擾亂市場秩序的情況;另一方面,由于對社區內群租現象難以管理,容易帶來社區安全隱患。因此,對群租房進行適當的行政和立法干預是必須的。但是,法律和制度不能忽視低收入群體的居住權和生存權問題,而生存權和居住權是每一個城市居民最基本的人權。尤其對于一些剛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來說,租房是一筆很大的開支;而對那些進城務工的人員來說,租金支付能力更低。
可見,針對群租現象,不能止于集中治理,應在法律修訂、制度設計、保障房建設等方面多措并舉。首先,應對《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取消對群租房的禁止性規定,增加規范群租行為的相關條款:包括對房屋隔斷作出界定、明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設置必要的出租條件和禁止條件。再者,通過稅收等手段租房市場進行調控,主要是對部分逃稅人群加大查處力度,加重處罰。還有,通過“業主公約”中對群租現象進行規范,比如,在《業主公約》中進行約定,本小區物業不得群租、轉租等。
特別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權,與治理群租房同等重要。因此,政府及住建部門應發揮主觀能動性,在綜合治理群租房的同時,將主要力量花在加大廉租房建設上,使這項惠民政策惠及到更多的人群。一方面,保證廉租房的建設數量,增加社會供給,起到減緩高房價對低收入人群沖擊的應有作用;另一方面,則要降低廉租房準入門檻,不僅要向城市低保戶和困難戶開放,也應每年拿出一定數量的廉租房,用于社會低收入的學生、農民工等弱勢群體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