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聽說住房困難得到政府關注而被列入政府保障房建設計劃后,某破產國有企業700多戶困難職工每天都盼著能早日住上新房。然而三年多的等待之后,一項旨在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問題的民生工程,卻變成了“民怨工程”。下崗職工楊春生告訴記者,根據大通縣委、縣政府的“遷建安置方案”,用來安置的房屋性質是廉租房,并對他們原有的自有產權的房屋進行無償征收。(4月11日《新華網》)
搬離危房住新房,既是棚戶區改造的政策善意,也是企業困難職工希冀改善住房條件的滿心期待。但青海光明化工廠的許多職工為何對這種改造與安置并不買賬?究其原因,不滿“產權房換廉租房”的性質改變當屬關鍵因素。
眾所周知,擁有個人清晰產權的房產屬公民的私有財產,產權人可以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廉租房不過是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為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的社會保障性住房,其顯著特點是“只租不售”。兩者的區別顯而易見。“產權房換廉租房”的舊房改造,無疑是讓該廠職工由曾經的有產者變為當下的租房戶,這顯然是對職工權益的一種侵害。
誠然,國有企業的土地所有權的確屬國家所有,但與職工房產權相連的那部分土地使用權卻屬個人擁有,當地政府豈能說拿走就拿走?正如65歲老職工劉淳所質疑的:“原來的房子雖然小、雖然破,但那是產權房,房產證、土地使用證都是齊全的,改造以后怎么性質就變成了廉租房?”
其實,當地政府與企業職工存在的最大爭議,就是對原有房產是否應該進行無償征收。透過當地官員“原來房屋面積已在新的安置小區給予了1:1的置換,只有超出原有面積的部分才按照成本收取房款”的解釋,顯然是用“置換”實現“征收”。而職工從市場開發的角度考量,征收拆遷幾證齊全的房屋,需要經過事前評估、過渡安置和適當補償的正常程序。
為此,我們不妨看看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由此看來,當地政府“住新房交舊房”的無償性置換顯然并不合法。而青海省和西寧市兩級政府相關部門關于“大通縣政府部門應該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后進行補償”及“不能說老百姓搬進了新房子,老房子就得無償征收”的官員表示,則無疑屬有法可依的正確態度。
退一步講,即便當地確有“不利用廉租房的政策,住房改造就沒辦法落實”的難言苦衷,但作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的拆遷大事,也應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規定,對“產權房換廉租房”的征收安置方案進行科學評估論證,并公開征求職工意見,這不僅有利于棚戶區拆遷改造工作的順利推進,更是尊重拆遷職工知情權、話語權和監督權的民本體現。而罔顧職工關切、缺失公開透明的行政行為,又如何不事與愿違、引發民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