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聲回放
2014年11月21日 ,《關于調整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明確,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
事件解讀
對比原有標準,此次城市規模的調整對城市人口規模的“門檻”有了普遍提高。“門檻”提高的背后,是我國城鎮化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工業化進程的加速,我國城鎮化快速推進,城市數量和規模都有了明顯增長。在這種背景下,原有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已難以適應城鎮化發展的新形勢要求。
中國城市規劃學會副理事長石楠說:“這次劃分調整是城鎮化發展的必然要求。如果還按照原有標準,與今天的發展是不相適應的。”
這一點得到了中國社科院副研究員陳飛的認同,他說,當前,隨著人口流動和聚集,部分城市因規模過大出現了“城市病”問題,部分城市因資源枯竭等出現衰退問題,多數城市都實現了快速增長,出現結構性失衡問題,因而,原有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在應對新的問題時缺乏針對性。”
也有觀點認為,重新劃分城市規模是為了落實《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以及《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按照新型城鎮化規劃,包括北上廣在內的特大城市要嚴格控制人口布局,更多的大城市和中小城市戶籍制度將有望更加靈活。
這是因為,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與以往相比,不僅更加細化,還普遍提高了人口規模的上下限。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許光建說:“新標準更加清晰,更能適應當前城鎮化實際要求。與一些政策的對應性更強,以戶籍管理制度為例,以此為標準,什么城市需要限制人口,什么城市需要適度放開,都一目了然。”
事實上,這并非我國首次對城市劃分標準作出改變。
1980年,我國首次對1955年國家建委《關于當前城市建設工作的情況和幾個問題的報告》中城市劃定標準作出改變,將城市規模分為四個等級:城市人口100萬以上為特大城市,50萬以上到100萬為大城市,20萬以上到50萬為中等城市,20萬和20萬以下為小城市。但并沒有對城市人口作出清晰界定。1989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再次進行修改,增加對城市人口界定,取消對特大城市的認定標準。
當前,中國城鎮化正處于深入發展的關鍵時期,中小城市在面臨就業需求量大、產業發展程度低等諸多困境的同時,也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主任張占斌認為,新標準的出臺不僅要求特大城市、大城市的發展應不斷優化,更體現出國家鼓勵重點發展中小城市的長遠思路。從長遠來看,更是破解當前愈演愈烈“城市病”的一劑良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