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鄭州市東風路與豐樂路交叉口西北角的臺階上,一位叫羅風的73歲老人已在此“駐守”近1年時間。進入“小寒”,鄭州最低氣溫跌至零下,躺在路邊的老人讓路人掛念,也成為社區、民政部門及警方等的重點關照救助對象,送飯,送棉衣棉被,還有人塞錢……可是,老人不肯去救助站、養老院,讓大家頗感為難。(1月8日《大河報》)
按照《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有關部門確實無權將老人“強制帶離”。只要老人“不自愿”,有關部門真的是“沒辦法”。但問題正在這里:這個個案真的適用這一規定嗎?
從新聞看,這位老人本是有家的,她睡在街頭,并不是以流浪乞討度日為目的。如此極端做法,不過是盼兒回家,希望履行母子“約定”。單就這一點,就不符合《辦法》中的適用對象。而且,這個城市也沒有她的家,他們只是曾經“租住”過。因而,在老人眼里的“街頭”,恐怕并不是街頭,而就是“我的家”。
這位古稀老人不愿離開街頭,從心理角度分析也屬正常。一個本很完整的家庭,先是丈夫去世,接著兒子離婚,城市又沒有容身之所,這是什么樣的打擊?人的個性有天生的,更有環境因素??梢哉f,老人的倔強里寫滿了人生滄桑。而作為自己唯一的精神寄托,母愛的天性會本能地去維護兒子的孝順形象。所以,她的“不愿”里有幾分真實意愿,并不難揣度。面對這樣一位讓人心酸感動的堅強母親,如果溝通多些智慧和真誠,努力讀懂老人的心,可能就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果。從這個角度說,當地有關部門面對老人蜷縮在瑟瑟寒夜里無動于衷,看似很無奈,其實是害怕多事、擔責的順水推舟。這讓市民的愛心很受傷。
一個把街頭當成“家”的老人,有太多的心酸與無奈。我們希望老人的兒子盡快回家,承擔起贍養義務,哪怕再落寞到“沒臉回家”,也不能拋卻親情,放棄責任,沒有擔當。但在其子未找到前,政府部門必須果斷伸出援助之手,將老人帶離寒冷的街頭。法律不能隨意僭越,但法律本質還是為人服務,因而也有起碼溫度。當死的規定遇到活的人,尤其像這種可適用可不適用的特例,怎么做,不該有其他選擇。給老人安個家,不僅安慰和溫暖了老人,也溫暖了她那位屢屢被命運捉弄的兒子的心。而這,又何嘗不是給市民的愛心安個家呢?有家才有溫暖,冬天才不會寒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