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下放部分項目用海預審權限
時間:2015-01-08 23:22:22
來源:海洋局網站
按照《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國家海洋局相應下放不屬于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項目用海預審權,此批下放項目數額近20個。1月6日,記者從國家海洋局海域綜合管理司了解到,目前國家海洋局明確下放11個項目用海核準權。未下放部分項目,仍處于初審或海域使用論證階段。
據海域綜合管理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為明確項目用海審查工作,進一步加強監管,國家海洋局于日前作出要求,對于11個按規定程序審查,并下發預審意見的項目,申請審查材料轉有關沿海省區海洋廳(局)。由他們在國家海洋局審查工作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項目用海的后續審批工作。
對于處于初審和海域使用論證階段的項目,用海申請單位在收到國家海洋局的書面通知和退回的用海申請材料后,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向地方海洋部門重新提交用海申請。
根據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用海面積超過政府審批權限的,仍應按規定報國務院批準用海。該負責人強調,簡政放權不等于放監管,在加強“放”的同時,還要完善如何“管”,要進一步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以實現海域使用全過程監管。
據悉,2014年11月18日,國務院頒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共取消、下放38項核準權限,涉及農業水利、能源、交通運輸等12個領域,涉海行業主要有火電站,熱電站,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集裝箱專用碼頭,民航以及石化等。
對于火電站、熱電站、風電站等電力行業以及石化、化工、交通等行業領域,國家海洋局將在下一步工作中,研究制定相關用海管理政策,制定產業用海控制指標,使地方政府的核準和用海審批工作有據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