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10-20 16:34:18
來源:北青報 作者:周俊生
在住建部日前召開的全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經驗交流會上,地下管線老化、城市內澇、馬路拉鏈、井蓋傷人、垃圾圍城……這些久治不愈的頑癥成為與會的政府官員和專家熱議的話題。但是,無論是解決城市內澇的雨水排泄工程,還是破除馬路拉鏈問題的綜合設施建設,這些龐大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都離不開大量的前期投入,錢從何來?住建部部長陳政高在會上表示,單純靠財政資金、土地出讓金、地方債、市政債、銀行貸款,無法滿足需求,必須利用社會資本。
陳政高部長所說的社會資本,包括我們習慣稱說的民間資本和境外投資資本。包括民資和外資在內的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在我國早已有過實踐,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與教訓。但是,就總體而言,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欠賬還很嚴重,與最近一二十年城市規模迅速擴展的現實有很大距離。而說到這個問題的時候,一些政府官員總是習慣于將此歸結到缺錢的問題上去,因此在政府財政投入不足的情況下,將社會資本引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也就有了堅實的理由。
但是,無論是民資還是外資,它們的任何投資都是必須追求投資回報的,這種秉性決定了它們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宗旨并不完全合拍。一個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是指道路、公共地域照明、公共休閑設施等不能向特定使用者收費的項目,這些項目建成后,一般都必須無償提供給市民使用,另外一些關系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項目,比如供電、給排水、城市公交等項目,雖然可以向使用者收費,但無法完全按市場經營成本來收費,通常只能低價供應給消費者。這就決定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是一項“賠本的買賣”,對其不能像一些市場化的經營項目一樣,完全用投入產出的性價比來衡量。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這種特性決定了它應該由政府的公共財政來承擔,如果將其交給必須追求經濟效益的社會資本,出現的結果便是:要么政府將這些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改為有償服務,增加城市居民的生活負擔,造成社會矛盾;要么由政府向社會資本提供財政補貼,而這種財政補貼必須滿足社會資本的盈利要求,政府為此只能背上經年累月的財政包袱。
政府財政要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上擔當主角,這是政府財政與城市基礎設施共同具有的公共性這一特點所決定的。政府財政來自民眾繳納的稅收,對于不能按市場化機制運行的一些公共領域,理應擔負起投資管理的責任,這也是政府的“立身之本”。但是,在相當長一段時間里,政府財政的投資更多地用到了一些具有競爭性的項目中,這不僅擠壓了社會資本的投資空間,特別是使民營資本成長壯大的空間受到了遏制,而且使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長期處于落后水平。在一些城市,即使財政投入了基礎設施建設,也熱衷于地面上看得見的“政績工程”,而對于在基礎設施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地下項目則不舍得花錢。最近幾年,我國一些大城市一到暴雨來襲就引起道路積水嚴重,不僅造成城市秩序混亂,而且釀成人員傷亡事故。另外,由于地下管線老化,我國自來水平均漏失率高達15.7%,比發達國家高出近10個百分點,每年流失70多億立方,相當于一個太湖。這種情況得不到解決,并不是政府財政真的缺錢,而是政府在財政資金的運用上出現了錯位,不愿意在這種“看不見”的地方花錢。如果這種錯誤的思維習慣不改變,即使有社會資本進入,也是難以改變城市基礎設施的落后狀況的。
為民營資本提供更廣闊的市場準入空間,是我國在未來的改革中必須堅持的一個方向。在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中,不必排斥民營資本的進入,但是政府在這樣做的時候,需要防范民營資本的逐利性對公共利益的損害,更不能讓民營資本來替換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必須承擔的責任。民營資本畢竟是與政府所掌握的國有資本有很大不同的一種資本,民營資本的投資雖然也要履行社會責任,但這種社會責任對它來說只是道義層面上的要求而不是法律層面上的要求,因此它更適宜于參與到競爭性的行業,通過激烈的市場博弈來謀取自我發展,政府對民營資本的支持更重要的是提供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而城市基礎設施由于不能適用市場競爭,因此必須由政府財政來行使投資管理責任。事實上,只要政府切實地履行起這個責任,它是可以把城市基礎設施經營好的。在這次經驗交流會上,成都市提供的經驗表明,只要有8萬戶左右的城區垃圾收集權,賣廢品的錢就夠垃圾處理費用。這一經驗受到了住建部的高度重視,正像陳政高部長說的,如果我們能這樣認識問題,馬上就會打開一片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