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通報了證監會近年來市場操縱案件的執法工作情況。
發言人表示,操縱市場誤導和欺詐市場投資者,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破壞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任基礎,擾亂資本市場秩序,阻礙自由市場機能和有效價格機制,抑制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正常發揮,是資本市場中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對此,證監會一直予以嚴厲打擊。歷史上先后查處了“億安科技”、“中科創業”、“德隆”、“汪建中”等一系列操縱市場大案要案,維護了市場秩序,促進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2008年至今,證監會對150多起涉嫌操縱市場的案件開展了調查,其中正式立案80余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41起。移送公安機關16起,法院對其中7起做出了刑事有罪判決,18名當事人被判處了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追繳非法所得共計2.6億余元。
發言人介紹,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規模不斷擴大,近三年來,操縱案件數量明顯大幅上升,且惡性操縱案件頻發,有的操縱主體系累犯,多次操縱多只股票,交易金額和獲利金額巨大,最高非法獲利達1.68億元。最近查辦的兩起操縱案中,操縱者選擇多只小盤股,利用明顯資金優勢進行連續交易和對倒交易,累計交易金額多達幾十億元,獲利數千萬元,達到了犯罪刑事追訴標準。我會將于近期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辦案實踐來看,市場操縱的作案手法也呈現出一些新的變化:一是賬戶關聯隱蔽化。從原來的使用本人賬戶或借用親屬賬戶,到無任何身份關聯的融資戶的使用;通過多地多點布局、使用無資金往來的多賬戶進行分工操縱等。二是操縱手法多樣化。“搶帽子”交易、連續交易、虛假申報、反復撤單等手法從無到有、花樣翻新。在有的案件中,操縱者不是采用單一的操縱手法,而是綜合運用開盤集合競價虛假申報、盤中拉抬、尾盤封漲停等多種手法進行市場操縱。三是信息型操縱案件值得關注。有的操縱主體故意編造、傳播、散布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以此獲利。有的上市公司為配合大股東、高管減持等需要,控制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時機,以所謂“股價維護、市值管理”方式進行信息操縱。此外,從包括證券場外市場、期貨市場、衍生品市場等中國資本市場整體看,跨市場操縱也開始出現。執法實踐中,已經遇到跨期貨、現貨市場操縱的案例。
發言人表示,為進一步打擊市場操縱行為,證監會開發了互聯網信息稽查分析系統,目前已正式上線。該系統基于云計算、云搜索、云定位等領先的網絡技術功能,采用行情波動、信息披露、輿情動態三者聯動模式,主動發現案件線索,通過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時性、提高透明度,遏制市場操縱、虛假信息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同時,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加強交易所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日常監控、動態分析和評估管理,針對不同類型操縱采取相應的措施,堅持前端介入、及時制止。證監會還將進一步完善行政、刑事調查銜接機制,采取重大案件會商、司法機關提前介入、聯合辦案等多種方式,加大刑事追責力度。對于多次操縱、拒不配合調查、獲利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今天(22日),先通報4起市場操縱典型案例,今后還將陸續通報相關案件的稽查執法情況。
證監會查處浙江恒逸集團有限公司操縱市場案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2年3月,證監會對浙江恒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逸集團)操縱市場案立案調查。2014年4月,證監會對恒逸集團操縱市場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恒逸石化”股價一路下跌至30元左右,與46.40元的定向增發價格差距非常大,保薦機構認為不修改增發價格則增發無望。為防止“恒逸石化”股價進一步下跌,維護股價以完成定向增發,恒逸集團財務負責人樓翔決定動用恒逸集團3000萬元資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水”、“施某紅”賬戶拉抬“恒逸石化”股價。
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6月8日期間,“何某水”和“施某紅”賬戶組期間內最高持股占流通股2.07%,最高交易量達到當日該證券總成交量的15.6%。賬戶組進行交易的18個交易日中,6個交易日在賬戶組交易后出現上漲,平均日漲幅為0.79%,4個交易日平盤,其余8個交易日下跌。至2012年11月,該賬戶組交易“恒逸石化”股票累計虧損7,374,845.48元,其交易資金來源于恒逸集團。
本案中,恒逸集團利用“何某水”、“施某紅”賬戶買入“恒逸石化”的目的是維持、拉抬“恒逸石化”股價,幫助實現定向增發,主觀操縱“恒逸石化”交易價格的意圖明顯。雖然其交易金額、持股比例、對市場價格影響的統計結果等交易指標均處于較低水平,相關交易委托均為真實委托,未能對“恒逸石化”股票的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產生顯著影響,但其動用3000萬元巨資集中買入“恒逸石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的操縱市場行為。樓翔作為恒逸集團上述行為的決策者和經手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恒逸集團處以60萬元罰款;對樓翔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本案系證監會首次對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過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縱行為進行處罰。特定目的的操縱行為,使得市場投資者對公司股價的表現產生判斷錯誤,擾亂證券市場秩序。證監會對各類市場操縱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只要是主觀上具有操縱股票價格的意圖,并在客觀上實施了拉抬股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都將被予以嚴厲打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有效發揮,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證監會查處廈門寶拓操縱“焦炭1209合約”案
根據大連商品交易所監控線索,2012年12月,證監會對廈門寶拓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寶拓)操縱“焦炭1209合約”價格案進行立案調查。2014年3月,證監會對該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焦炭1209合約”是2012年9月到期的一次性實物交割期貨合約,其交割結算價為2012年9月全部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2012年8月30日,廈門寶拓及其母公司廈門恒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恒興)合計多頭持倉580手“焦炭1209合約”,占當日多頭總持倉量98%。2012年9月7日至9月12日,廈門寶拓期貨賬戶與上海桐潤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桐潤)期貨賬戶相互進行了4筆交易,成交價均高于相互交易前該合約日結算價,雙向總成交180手,成交量占當月該合約總成交量96%,導致“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上漲幅度達3.11%。
經查,廈門寶拓和上海桐潤期貨賬戶由廈門寶拓實際控制,上述4筆對倒交易均系廈門寶拓總經理陳云卿決策,以約定的時間和價格相互交易。廈門寶拓通過操縱“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使得廈門寶拓和廈門恒興在“焦炭1209合約”實物交割環節多計增值稅進項稅額387,658.12元。
廈門寶拓操縱“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的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關于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規定,構成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三)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所述的行為。廈門寶拓操縱“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陳云卿,其他直接責任人為蘇新。證監會決定,對廈門寶拓沒收違法所得387,658.12元并處以等額罰款,對陳云卿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罰款,對蘇新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
通常情況下,進入交割月的期貨合約交易比較清淡,操縱比較容易實現。廈門寶拓在交割月通過在其實際控制的期貨賬戶間對倒交易“焦炭1209合約”來提高交割結算價,致使增值稅進項稅額被多計,達到少納增值稅的目的。此種行為與傳統的通過操縱形成價差進而獲利相比,是一種較為新型的操縱獲利方式。
期貨交易價格操縱行為擾亂了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壞了期貨市場價格發現的功能。證監會對此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一旦發現,堅決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證監會查處蘇顏翔操縱市場案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2年3月,證監會對蘇顏翔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案立案調查。2014年1月,證監會對蘇顏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蘇顏翔控制使用“蘇顏翔”、“蘇某明”、“嚴某生”等3人賬戶,在先期建倉后,通過開盤集合競價階段虛假申報撤單,隨后反向賣出,盤中連續競價階段頻繁使用小額買單申報成交,以及大額買單虛假申報后迅速撤單等方式推高股價,誘導其他投資者跟進,在股價推高、其他投資者買盤跟進后,迅速反向大額賣單賣出等方式進行虛假申報操縱,共涉及“中聯重科”、“東方鉭業”等13只股票,獲利3,805,783.71元。
蘇顏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不得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沒收蘇顏翔違法所得3,805,783.71元,并處3,805,783.71元罰款。
本案中,蘇顏翔不以實際成交為目的,頻繁進行申報和撤單,是典型的短線操縱行為,該行為誤導其他投資者對股票交易價格和供求關系的判斷,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
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飛速發展,市場操縱行為呈現出短線化的新特點。證監會將繼續保持高度關注,堅決予以打擊,維護市場穩定,確保市場公平、公正、公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查處王建森操縱市場案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監控發現的線索,2012年11月21日,證監會對王建森操縱市場案立案調查。2013年9月5日,證監會對該案作出行政處罰。
經查,2012年9月10日至28日期間,王建森使用本人證券賬戶先大量買入“ST中冠A”逐步建倉,再通過開盤虛假申報操縱開盤價、對倒拉抬股價伺機階段性出貨、尾盤拉抬操縱收盤價等手法操縱“ST中冠A”,操縱意圖明顯,致使該股價量出現異常變化,期間內漲幅與大盤偏離度達到15.57%。但由于同期大盤表現不佳,其未能誘使足夠散戶進場,“王建森”賬戶在上述期間共計買入4620萬元“ST中冠A”,累計虧損32萬元。王建森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所述的情形。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王建森處以60萬元罰款。
王建森作為資深職業股民,意圖通過操縱證券市場獲得超額收益。有媒體曾專門撰文對此案進行了詳細報道,稱之為“偷雞不成蝕把米”。此案的調查和處罰,對市場上出現的認為自身資金量較少,有可能僥幸逃脫監管視線的潛在操縱行為者是一個重大警示。
該案調查僅用24天,查處及時,調查效率高,也充分展現了證券監管機構嚴厲打擊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決心和能力。此外,調查發現當事人王建森操縱手法兼具長線坐莊與短線操縱的特點,為目前出現的新型操縱手法。證監會將對各類新型操縱市場行為保持高度關注,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予以打擊,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