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國土資源部最新發布的《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規定,各地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日前,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簽署國土資源部第61號令,發布《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這是我國首部專門就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進行規范和引導的部門規章,自2014年9月1日起實施。
該規定要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作用,提出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應充分貫徹市場配置原則,運用土地租金和價格杠桿,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除軍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劃撥方式供應外,國家機關辦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產業)、城市基礎設施及各類社會事業用地中的經營性用地,實行有償使用。
規定強調,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針對實踐中創造的工業用地新方式,《規定》明確,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該規定鼓勵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通過廠房加層、廠區改造、內部用地整理等途徑提高工業用地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對于符合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屬于國家鼓勵產業的工業用地,可以實行差別化的地價政策。另外,分期建設的大中型工業項目,可以預留規劃范圍,根據建設進度,實行分期供地。
節約用地規定還突出了存量土地的盤活利用。《規定》總結近年來土地整治領域多項改革經驗,從農用地整治和建設用地整治兩方面提煉節約集約用地的創新做法。對農用地整治、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和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工礦廢棄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