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國土資源部印發《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舉辦的養老機構可以依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對于改變用途用于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將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意見》確定了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和年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用途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同時,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意見》指出,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使用本集體所有土地,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興辦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