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辦法(試行)》,標志我國最嚴格大氣環境管理責任與考核制度正式確立。28日,環保部副部長翟青對此進行了解讀。
終期考核實施質量改善績效一票否決
2013年9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大氣十條》),提出“將重點區域的PM2.5指標、非重點地區的PM10指標作為約束性指標,構建以環境質量改善為核心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由國務院制定考核辦法,開展年度考核、中期評估和終期考核”。據此,環境保護部會同發改、工信、財政、住建、能源等部門制定了考核辦法。
相對于環保領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考核辦法有一些新亮點:在考核指標設置上,考核辦法首次提出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考核指標覆蓋面廣,涉及大氣污染防治源頭、過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在考核方式選擇上,考核辦法在傳統綜合打分的基礎上,切實強化空氣質量改善的剛性約束作用,終期考核實施質量改善績效“一票否決”。在考核手段運用上,由重突擊檢查、輕日常監管,向強化日常監管、突擊檢查與日常監管相結合轉變,將日常綜合督查結果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此外,考核工作充分體現分區指導原則。對大氣污染嚴重的京津冀及周邊、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雙考核;對其他地區實施空氣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單一考核,對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
結果交中組部,作為考核干部重要依據
考核辦法對考核主體、考核對象和考核內容做出了具體規定。翟青說,考核辦法明確指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是實行《大氣十條》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負總責;環保部會同發改委、工信部、財政部、住建部、能源局等部門開展《大氣十條》實施情況的考核工作。
翟青表示,考核辦法強化了對結果的運用,考核結果報經國務院審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作為對各地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同時,《考核辦法》提出將考核結果作為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的重要依據,對考核結果優秀的將加大支持力度,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適當扣減中央財政安排資金。
對未通過考核的,由環境保護部會同組織部門、監察機關等部門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環境保護部對該地區有關責任城市實施環評限批,取消環保榮譽稱號。對未通過終期考核的,對整個地區實施環評限批,此外,加大問責力度,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
考核辦法提出,對考核中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其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
強調群眾直觀感受,注重當前和長遠、顯績和潛績統一
如何看待考核的作用?翟青說,考核既是激勵措施,又是鮮明導向。考核辦法的實施將對我國未來大氣污染防治產生深遠的影響。
首先,考核辦法要求實施綜合考核評價,強調群眾直觀感受,注重當前和長遠、顯績和潛績的辯證統一。這對加快地方環境管理模式轉變具有非常明顯的導向作用。
其次,考核辦法實施具有綜合效應,勢必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產業結構、能源結構調整進程,整體、全面推進我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此外,考核還有助于真正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