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實際經營期參照3500元/月標準扣除費用
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個稅政策出臺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個體工商戶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計稅方法。《公告》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納稅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以及其他原因,導致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在計算其應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時,以其實際經營期為1個納稅年度。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按照其實際經營月份數,以3500元/月的標準確定。
據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過去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年度中間開業或注銷,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而對于個體工商戶在年度中間開業或注銷的情形,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各地一般都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計算方法執行。個別納稅人在計算繳納稅款時存在一定疑惑。《公告》的發布將有效解決這一問題。
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上,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計稅方式與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相似,具有可比性。從保持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年度中間開業、合并、注銷等情形納稅期限的確定相一致的原則,《公告》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年度中間開業(注銷)的個稅計算方法統一起來。
據了解,理論上還存在的另一種算法,即把實際經營期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換算成一個整年的所得,再尋找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款,最后按照實際經營期間占全年12個月的比例計算出全年的實際應納稅額。相比這種算法,《公告》規定的算法一般適用較低稅率計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征納雙方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