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23日發布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意見指出,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占用土地,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最高不超過50年確定。以租賃方式供應的,租賃年限在合同中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期。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標準,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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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制定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下稱《意見》》)對外公布,并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應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意見》第三條明確規定,“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此外,《意見》表示,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根據社科院的數據顯示,2013年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到2億人,人口老齡化加速。其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總數已超過3700萬人。
但是目前,中國養老服務產業的發展受到土地供應問題的制約。此外,由于部分地區地價過高,使得社會資本進入養老行業面臨困境。因此,此次的新政或將為養老服務用地困境“破冰”。
除此之外,界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范圍,并明確表示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占用土地,不屬于本《意見》中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此外,《意見》表示,新建養老服務機構項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應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
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用地,《意見》表示,涉及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或轉讓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不改變土地用途,允許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辦理協議出讓或租賃手續。
而為降低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的建設成本,《意見》表示,各地可制訂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后讓供應的鼓勵政策和租金標準,明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向社會公開后執行。
此外,《意見》明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土地使用性質也可暫不作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