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陜西省人社廳、省財廳、省民政廳共同下發了《關于調整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的通知》,決定對我省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生活補助費標準予以同步同比例調整提高,并從今年1月1日起執行。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減的1957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和1958年以后參加工作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被精減的職工。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減的外省精減回陜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門管理的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職工。
調整后的生活補助費標準為,精減時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279元(含醫療費50元);精減時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363元(含醫療費50元);精減時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484元(含醫療費50元);精減時連續工齡在二十年以上的,月生活補助費調整為726元(含醫療費50元)。
據悉,此次調整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原用人單位籌集并支付。對無支付能力的困難企業,在審核認定的基礎上,按照隸屬關系,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由企業發放。原單位因破產、關閉注銷現已不復存在的,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主管部門負責;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的,由原單位所在的市、縣(區)民政部門負責。所需經費由原單位隸屬的同級財政列入預算。外省回陜定居的六十年代精減職工生活補助費調整所需資金由省財政列入預算,由各級民政部門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