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4月8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練仁福)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福建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日前正式出臺,并將于5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項目,市、縣級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進行論證;經論證,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示。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過半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在最為重要的補償方面,辦法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或者由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被征收住宅為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繼續承租產權調換房屋。符合當地政府公房購買規定的,承租人還可以選擇購買公房產權。
此外,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對被征收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對被征收房屋實行期房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在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規定標準支付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但已經提供周轉用房的除外;除不可抗力外,逾期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從逾期之月起對自行過渡的被征收人支付雙倍臨時安置費,對提供周轉用房的被征收人按規定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逾期安置期間,遇臨時安置費標準調整的,應當自調整之月起按調整后標準發放臨時安置費。
辦法還規定,對于合法的、手續齊全的經營性場所,征遷中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