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公安廳出臺《河北省公安機關便民利民二十項措施》,其中在戶籍管理方面再次簡化審批條件和手續,規定凡符合當地落戶政策的,取消一切遷移附加條件。
措施明確,對有穩定工作并自購房屋的,憑書面申請、務工(經商)證明、房屋產權證明(購房證明,包括購房協議和付款證明)、戶口本和身份證,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有隨遷人員的,提交隨遷人員戶口本和身份證、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對有穩定工作并租房居住的,憑書面申請、務工(經商)證明、租賃房屋證明、戶口本和身份證,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有隨遷人員的,提交隨遷人員戶口本和身份證、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對有穩定工作并居住在單位集體宿舍的,憑書面申請、單位出具的務工和居住證明、戶口本和身份證,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有隨遷人員的,提交隨遷人員戶口本和身份證、申請人與隨遷人員的親屬關系證明。
對夫妻投靠的,憑書面申請、結婚證明、夫妻雙方戶口本和身份證,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對父母、子女投靠的,憑書面申請、申請人及遷入人戶口本和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對與人才交流中心簽訂代理協議的畢業未滿三年的大專以上學歷高校畢業生,憑書面申請、畢業證、戶口遷移證、身份證,申請登記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