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
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預[2013]4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為做好試點期間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改征增值稅)預算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于收入劃分
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收入歸屬保持不變,原歸屬中央的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歸屬中央;原歸屬地方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繼續歸屬地方。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按照上述原則確定歸屬。改征增值稅收入不計入中央對試點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收返還基數。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發生的財政收入變化,由中央和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相關規定分享或分擔。
二、關于改征增值稅適用科目
郵政業、鐵路運輸企業和鐵路建設基金改征增值稅收入列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列101010420目“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補繳或退還試點前實現的營業稅收入,仍通過試點前的科目辦理。同時對《201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的有關科目作如下調整:
將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的科目說明由“地方收入科目”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由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為中央收入,其他均為地方收入。”
將101010420目“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的科目說明由“地方收入科目”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為中央收入,其他均為地方收入”。
增設101010402目“中國鐵路總公司改征增值稅待分配收入”,科目說明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中國鐵路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中央和地方財政統計改征增值稅收入時對本科目不作統計,以免重復計算”。
具體調整情況見附件。
三、關于其他預算管理問題
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改征增值稅的出口退稅、收入繳庫、收入退庫等其他預算管理問題,仍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3〕275號)規定執行。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分配辦法、繳庫程序、退庫程序等事宜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383號)、《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跨省合資鐵路企業跨地區稅收分享入庫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2〕116號)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