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武漢12月3日電 (王新風 陳宓夷)11月29日,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修訂后的條例將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昨天上午,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為此召開新聞發布會。
集體合同制度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調整勞動關系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維護職工和企業合法權益的有效機制。現行的《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是2002年3月28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制定的,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形式下推行集體合同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相關領導介紹,新修定的《條例》兼顧各方利益,著眼于職工的權益的維護和企業的長遠發展。一是明確了政府在集體協商機制建設中的主導作用,二是擴大了集體合同的內容,三是規范了集體協商代表的產生和集體協商的程序,四是強化了集體合同的履約的監督機制。
針對當前湖北省集體協商代表產生不規范、代表性不強、職工一方協商代表不敢談、不會談等突出問題,新修定的《條例》設專章對集體協商代表的人數、產生程序、協商代表的職責和保護等作出詳細規定,同時在制度設計上,區分已經建立工會和尚未建立工會的情形對集體協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的產生作了規定,突出了各級工會組織在開展集體合同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職責,提高了協商的影響力和約束力。
同時,為避免集體協商流于形式,《條例》在協商的提出、對協商要求的回應及回應時間、協商的形式、協商中止以及集體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等又分別設專章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具有實際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