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為不可移動文物讓路,于法于理皆屬本分,不該成為新聞。然而,我們讀得更多的新聞是,不可移動文物大規模毀于建設工程。
據京滬高鐵徐州至上海段總設計師、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王玉澤總工程師透露,京滬高鐵在修建過程中,為避讓明皇陵,多花了2.3億元,多建了近6公里的橋梁,多挖了285米隧道。
如何解讀“京滬高鐵多花2.3億元避開明皇陵”?不妨舊事重提,說說連霍高速。這條穿越邙山陵墓群長達52公里的高速損毀多少古墓、將多少古墓壓在路基下面,連河南省文物部門也表示“無法估算”。兩大工程,兩種做法,高下立判。修改一個設計,多花2.3億元,不僅需要設計者的膽識,更需要投資方的點頭,委實不易。
記載著歷史信息與文化符號的不可移動文物,是一個民族慎終追遠的傳統記憶與薪火相傳的精神血脈,一木一石,一磚一瓦,一檐一壁,子孫萬代當以珍寶視之。建筑工程為不可移動文物讓路,于法于理皆屬本分,不該成為新聞。然而,我們讀得更多的新聞是,不可移動文物大規模毀于建設工程。不少歷史文化名城名存實亡,歷史文化街區成片被拆除,許多不可移動文物已經或正在消失。據國家文物局2012年7月透露,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發現消失的4萬處不可移動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是由于各類建設行為毀掉的。不加糾正的話,按照這種速度,將祖宗留下來的文物毀完,恐怕用不了多少年。
不可移動文物成為商業發展項目負責人眼中的“眼中釘”,他們出于利益考量,不惜違法違規,“先斬后奏”,將不可移動文物悄悄拆除,就像一夜之間消失的金陵臺與妙高臺,尚可理解。畢竟,時間就是金錢,保護不可移動文物不僅費時,也損害開發商利益。不能理解的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或下屬企業也參與進來,成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冷面殺手”,他們比起商人更具“殺傷力”。為了GDP,他們往往無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毫不珍惜、肆意毀壞文物,或粗暴干預文物部門工作。福州地鐵發現閩越古城,當地政府要求考古工作必須在11月30日全部結束,引起考古人員的強烈不滿。
有時文物部門也未能堅持原則,在自覺不自覺地配合地方政府。如曾榮膺“全國十大考古發現”稱號的兩處古代文物遺址——深圳咸頭嶺新石器時代遺址、屋背嶺商時期墓葬群遺址遭到重點工程建設損害,就與當地文物考古鑒定所出具“總體文物價值不高”、“可以進行相關的工程建設”報告有關。
不可移動文物在工程建設中頻遭毀壞,對商業發展項目來說,50萬元最高限額的行政處罰根本阻止不了他們毀壞文物的利益沖動,對大型工程來說,延緩一天的損失都不止這個數目;對于地方政府來說,缺乏明確的、剛性的行政問責同樣無法對毀壞文物的決策者構成有效的約束,文物部門何來權力向地方領導興師問罪?在《文物保護法》進行檢修時,不妨考慮提高處罰力度——經濟及行政皆要。尤其是對文物違法行為中涉案國家工作人員行政責任的追究力度要加大,才能更好地約束和制約地方政府領導和部門負責人,使其能夠切實遵守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