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哈爾濱市公安局、畜牧獸醫局公布《關于加強養犬管理開展犬只登記備案免疫辦證工作的通告》,按照規定,每戶限養一只準養犬,禁止飼養烈性犬與大型犬。(10月10日《哈爾濱日報》)
由于政府對養狗行為規范不到位,約束性不強,使得市民養狗帶來眾多社會負面問題,引起了公眾的強烈不滿。因此,從維護市民的合法權益和維持城市的養狗秩序角度說,確有必要規范市民的養狗行為。限制市民養狗數量,只允許市民養一只狗,以及限制養狗種類,禁止飼養烈性犬,這些規定也就顯得并不荒唐,相反很有道理,這也是很多市民的長久呼吁和要求。
然而,從根源上講,市民養狗引起的種種問題和糾紛,錯不在狗,而是錯在養狗人,是養狗人自身素質不高,對養狗行為不注意,才放縱了飼養的狗闖禍。所以,與其規定市民只能養一只狗,不如規定市民養狗造成噪音污染,必須對權益遭受侵害的市民賠償損失。與其禁止市民飼養烈性犬,不如規定如果發生烈性犬傷人案件,養狗人就必須無條件承擔法律責任,除了承擔民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之外,還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故意傷害罪追究養狗人的刑事責任,讓養狗人接受刑罰的制裁。
事實上只有強化了養狗人的法律責任,才能真正規范和約束養狗人的行為,也才能讓養狗人遵守規定,依法養狗。如果對養狗人的懲治力度依然較輕,即使出臺再多規定,養狗人也不一定會遵守。因為養狗人一般經濟條件較好,他們不差錢,特別是飼養烈性犬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