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委會采訪,聽得最多的一句話,就是“居民發動不起來,年輕人更不愿意參加居委會活動”。居民不積極、不配合、不參與,居委會的工作自然事倍功半。
為什么居民難發動?有人說,是因為居委會工作方式簡單老舊,激發不起居民的興趣;也有人說,是因為居民集體意識淡薄,“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對自家屋門之外的事情漠不關心。
從理論上說,居委會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居民自治組織。但在實際操作中,居委會對應的上級部門是街道辦事處。久而久之,居委會逐漸行政化,根據街道辦的行政指令、而不是根據居民的需求意愿開展工作。曾長期在居委會擔任書記的一位干部告訴我,居委會“80%以上精力用在執行街道辦指令上”。
“行政化”的居委會,常常不愿意充分了解、尊重群眾的意愿和需求,只考慮自己希望實現的管理目標,繼而簡單生硬、單方面地推行工作。如果居委會的這些工作,恰恰又不是群眾需要的,甚至是群眾排斥的,群眾當然就不愿意參加進來了。
居委會的不少工作都按照政府部門公權力的邏輯運轉,主要目標是加強完善對居民的“組織和管理”,服務職能相對弱化。比如居委會通過樓組長,摸底掌握每個家庭的人員構成、基本情況;通過宣傳發動,組織居民參加環境衛生、文化娛樂等活動,在活動中評比表彰先進典型、樹立學習模范,都是典型的公共組織管理行為。而這往往與居民訴求存在脫節甚至沖突。
一方面,家庭生活不是公共領域,而是私人領域。私人領域注重個人隱私、私密空間、人倫情感,對于公權力的介入,即使不排斥,起碼也不會十分歡迎。人們上了一天班,應酬了一天,回到家里就希望安靜呆著,看看書、上上網,從公共生活的壓力狀態,切換到私人生活的放松狀態。即使有些居民希望在社區里參與社交活動,希望的也是基于情感、自發自愿的交往,而不是行政力量主導的活動。在這種私人生活的領域里,居委會類似于公權力的領導、組織、控制和協調職能,往往不受待見。
另一方面,除了家庭生活之外,社區里當然也有公共事務。而只有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得到充分落實,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才能充分調動起來。有個街道建立了“居委會自治金”制度,每年從居委會經費里拿出一部分錢,花在哪里、怎么花,都由小區居民說了算。在經費額度沒有太大變化的情況下,僅僅是一項制度的創新,就激發起了居民空前的參與熱情,并且創意迸發。比如有些小區獨居老人偏多,老人在家里遇到急事,得不到及時幫忙容易發生意外。居民們想了個辦法,將門鈴反裝,按鈕安裝在老人家里,蜂鳴器安裝在同一樓道的志愿者家里。老人一旦有事情,按一下按鈕就能及時得到幫助。在“自治管理”模式下,一批類似“愛心鈴”這樣真正便民、利民的項目很快得到實施。
政府政策和居民訴求能否有效對接,政府部門和居民群眾之間能否實現良性互動,居委會是至關重要的關鍵環節。只有堅持“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居委會的工作才可能做好做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