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記者從杭州市政府獲悉,備受關注的杭州市經濟適用房交易規定于當日出臺。該政策明確,簽訂購房合同(含預售合同)滿5年的經適房可上市交易,不過經適房住戶要按照評估價與當時經適房購買價差價的55%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據8月16日《京華時報》)
杭州市的經適房新規有其合理與必要之處。一方面是用內部循環、回購、出售收取55%土地收益等辦法,盤活了經適房,不僅滿足了一些人因自身情況變化而轉手、轉讓經適房的需要,同時也可以讓更多更需要經適房的人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用5年內轉讓對象必須是符合經適房申請條件者,5年后政府收取土地收益等具體條件,抑制了利用經適房牟利的情況,保證了政府利益、公共利益。
但需要關注的問題顯然是,經適房是保障性住房,其建設、配售等一系列政策和制度設計,初衷都是政府投入,為了保障特定的中低收入群體住房需求的。也就是說,一方面,經適房的實質理應終身為保障性,不大合適通過上市交易,將其由公洗私,由白轉黑,由保障性住房變身為商品性住房。另一方面,即便是經適房可以轉讓與出售,可以變身商品房,政府也不能成為得利者。特別是在一些地方政府依賴土地財政,頻頻與民爭利的情況下,政府收取買賣差價的55%的得利,而且還以土地收益為名目,這難脫與民爭利之嫌。
換一種說法,經適房出售合法化之后,對經適房進行出售,持有者自身可得利近45%,明顯是有利可圖的。因此,即便排除其中很多人取得時即資格作假、權力偷吃的情況,人們在不再需要經適房的情況下,明顯是很樂意將其出售的。這無疑意味著地方政府將會取得一筆數額不菲的經適房出售得利,也就是55%的土地收益等。那么這部分錢,其去向何處?無論是全歸公共財政,還是一文不少地完全用于經適房等保障房的再次投入,都難保地方政府不會因為追求這55%的得利與土地收益,追求資金的循環甚至是回報,而變身為經適房出售的鼓勵者甚至是推動者。倘若如此,經適房的申請資格審核等工作,就更加難以保證公平與公允了。
因此,以筆者之見,經適房可上市交易做為適用之策、權宜之計或許沒有什么不可,但不能成為長期政策。而且即便是做為權宜之計,相關政府部門依然要做好收益的合理與科學管理工作,保障信息公開與透明工作,避免55%的土地收益成為地方政府和一些部門、一些官員與民爭利驅動和粉飾政績的沖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