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方政府有意更改地名而引發爭議的事,并非今日才有。近日一則《“父子”爭名“武夷山”》的報道,再次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更名意味著,大量歷史地名消失,五花八門甚至不倫不類的新地名產生。中國幅員遼闊,人們無法詳列所有更名案例,故要對更名亂象做類型歸納有一定困難。不過,把南平市與武夷山市的地名之爭歸入到“父子爭斗型”還是比較恰當的。這種類型多見于“市管縣”體制下的撤縣改區:“老子”看中了“兒子”的東西,欲收歸己有,雖然“兒子”也會有一些抵抗,但鮮見“兒子”成功的案例。
福建武夷山市是地級市南平下屬的縣級市。眾所周知,“兒子”武夷山市的名氣遠較其“老子”南平市要響亮,如今,打著“發展”的旗幟,南平市欲把武夷山市“貶低”為一個區,自己則不僅要獲得“武夷山市”的冠名權,還要把府址遷至當前的武夷山市。南平市這種行為,由于涉及眾多復雜的利益關系調整,引起武夷山市上下的強烈反對,在所難免。不過,南平市的領導心意已決,一方面不斷向武夷山市施壓,另一方面也做了大量說服工作。武夷山市政府最終做出了妥協。從以往經驗看,在“市管縣”的體制結構及其運作慣性下,武夷山市似乎難逃被撤市改區的命運。
毋庸諱言,追求經濟增長和發展,是地方政府公共管理活動的一個基本思路。自改革開放以降,各地政府都把致力于推動經濟增長當成第一要務。沒有增長和發展,地方領導自身難以晉升,治下的老百姓也不會滿意。要實現增長和發展,招商引資是最為常見的途徑,資源也是一張王牌。很多地名之所以更改,正是為了樹立所謂城市品牌和形象。這樣做,或有利于招商引資,或為利用好現成的資源。
在南平市改名爭議的案例中,原先的地級市南平,是經濟相對較為落后的地區,它試圖依托武夷山這個上天賦予的資源,通過大力發展旅游業來提升經濟實力,并促進當地基礎設施建設。但資源稟賦不會自動起作用,要利用資源,需要相應的制度平臺和物理空間。于是,調整原有的行政區劃或改變地名,便成為題中應有之義。從發展的眼光看,地名雖然(也應該)具有相當的穩定性,但相對于快速發展的需求而言,地名變革的確又具有某種合理性,并非不可越雷池一步。至于可能造成地名混亂、歷史文化割裂、民眾不滿等等,則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應通過統籌和協調各方利益關系來解決。遺憾的是,與此前很多案例一樣,南平市也沒能處理好改名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引起了武夷山市上下強烈反對。
“發展”只說明了地方政府有更改地名的需求,它不能解釋改名引致混亂的根源。這種混亂和矛盾,還是制度流弊所致。
制度之弊,首先是產權制度問題。中國幾乎所有景區,都存在旅游資源產權界定不清、產權制度安排不合理、管理經營體制混亂等弊端??雌饋?,風景名勝區的自然資源所有權掌握在國家手里,歸全民所有。但實際上經營權和管理權卻控制在各級政府手里。這種產權結構,不僅與成熟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有很大距離,也為政府之間展開資源控制權的爭奪留下了隱患。
武夷山景區的管轄權,經歷了從省直管到下放南平市再到分給武夷山市的過程。即便景區管理權在武夷山市手里,南平市政府也可利用其“老子”的權力,再次從其“兒子”武夷山市那里上收權力,事實上它也正是這樣做的。因此,若不合理的產權制度安排無法改變,即使不改名,在“市管縣”體制下,也會產生政府之間的利益之爭。代價是自然資源使用的無效益甚至被破壞。南平市的決策者如果希望避免這樣的后果,應該從上世紀80年代的黃山市改名事件中汲取一些有益的教訓。(編按:改名前,縣級黃山市隸屬徽州地區,改名后,地級黃山市歸并了原徽州地區的諸多縣市,徽州地區被撤銷,“徽州”被用來命名地級黃山市下屬的一個區。)
其次,與其他更改地名引起矛盾的案例一樣,這次事件集中折射出“市管縣”體制的弊端?!笆泄芸h”體制是改革推進到一定時期的產物,曾有過一些作用,但問題亦多多。最大問題是,縣一級政府承擔絕大部分事權,但財權卻被地級市政府控制。縣域經濟發展之所以缺乏自主性,發展遲緩,這樣的制度設計多少要承擔一些責任。這就有了后來2009年“留利于縣”的省管縣財政體制變革。體制變革的結果是,縣擴了權,經濟實力增強,而市財政則受到很大影響。為提高中心城市的輻射力,地級市往往把“收編強縣”當作最便捷的發展途徑。它之所以能夠這么做,恰恰是因“市管縣”體制把縣級政府的人事權留給了地級市,對縣級來說,這才是真正的緊箍咒。
在試圖說服武夷山市相關方面時,南平市領導層承諾不改變現有的財政體制。這乍看起來是想給武夷山市吃顆定心丸,但由于政府之間只有“權威-服從”關系而沒有契約關系,這種允諾是靠不住的。不理順省、市、縣之間的權力關系,縣即便最終被市“收編”,也無法避免和解決沖突。
第三個弊病關乎決策體制??h制存廢和名稱更改是樁大事?,F如今,更名動議基本上由地方政府提出。雖然國務院發布的《關于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和《地名管理條例》等制度文本規定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變更需由中央政府審批,但實際上,審批過程往往是地方向中央游說的過程,決策隨意性的問題較難避免。另一方面,在地方決策層面上,民主不夠是較為嚴重的問題。像撤縣改區和更改地名這類重大決策,一般由市一級決策層單方面做出,以突然下發文件的方式來貫徹,缺乏與縣里的溝通協商,更談不上遵循上述條例規定的“尊重當地群眾的愿望”的原則。
南平市的決策之所以引起武夷山市政府和當地民眾的反對,固然與利益調整相關,但也在于決策缺乏民主性。既有的利益關系并不是不可調整,但必須經過民主原則和程序。利益調整可能會引起沖突,但決策的民主化如果足夠充分,沖突就有可能避免,即使出現了,也能得到解決。正因如此,在這方面,不只是決策者應該把工作做得細一點的問題,而是一個制度設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