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我是一名民轉公的教師,一直在小學任教,現在已經退休,家住湖北孝感經濟開發區槐蔭辦事處東李咀村三組,我從始至終沒有享受過公房待遇。
2011年東李咀村系開發區開發對象,根據開發區規定凡屬東李咀村房屋被拆遷的村民,不論拆遷面積多少,按家庭人數每人分40平米的還建房指標(此指標屬舊房面積抵,不夠的補錢)。但是開發區在要拆遷我私人的房屋時,卻以我是公辦教師為由,拒絕分40平米的還建房指標。我的被拆遷房屋面積,他們只按照磚混結構550元/平米,磚木結構480元/平米極低的房價進行補償,他們這種拆屋不還房面積的做法合理、合法嗎?我是否可以和村民一樣享受到合法的補償。
讀者 李發年
主持人發答復如下:
您所提出的問題,涉及到農村私有房屋拆遷補償問題,由于各地拆遷政策及補償標準不同,具體拆遷補償方式及標準要依據當地的拆遷政策及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個人私有的房屋的,拆遷單位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依據新拆遷條例的規定,拆遷補償的對象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您是該私有房屋的合法產權人,你就有獲得相應合理補償的權利。
關于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因此,若您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房屋征收部門或邀請相關評估機構對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積進行測量、登記。
由于被拆遷房屋補償價值主要取決于該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一般不考慮被拆遷人的戶籍、家庭人數、身份等因素。但如果當地拆遷政策按照被拆遷家庭人數、戶籍、身份等因素給予補償,您若符合相關條件的,可按照相關政策享受相應補償的權利。因此,作為一名退休公辦教師,能否和村民一樣享受相應的補償待遇,要看您是否符合當地拆遷政策和相應的條件。但是,您作為農村私有房屋的合法產權人,應享有與同類房屋相同拆遷補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