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過去幾年,我國每年建設依法占用耕地約250-300萬畝,按人均一畝地推算,每年約有250-300萬農民失去土地。
當前,我國農民基于身份主要可以獲得法律賦予的三項財產權利,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建立“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農村集體產權制度,依法保障農民的三項權利,并進一步明確將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這一舉措明確了“還權賦能”的理念,歸還農民相關財產使用權、經營權和由此派生出來的轉讓權,并賦予農民產權更為全面和多樣的權能,為深入推進城鎮化建設向前邁出關鍵一步。2013年“兩會”,保障農民“三權”首次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
保護“三權”首要在于確權。在中國現行土地制度下,農村耕地和宅基地產權都屬于集體所有。農民擁有的固定期限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大拆大建的城鎮化浪潮中面臨權益不穩定風險;擁有的無固定期限宅基地使用權,在農村土地日益緊張的情況下面臨分配不一定風險;擁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在市場競爭中面臨收益不確定風險。毋庸諱言,在地方政府主導的城鎮化中,農民處于相對弱勢地位,侵害農民利益事件屢見不鮮。城鎮化建設中,基層村集體過強的集體財產處置權如得不到有效監督,模糊的農民個人財產如得不到清晰界定,保護農民利益只能成為空談。在不改變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對農民土地和宅基地以頒證方式進行確權,最終形成“產權清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對保護農民權益至關重要。
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2011年,我國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229元,城鎮居民財產性收入649元,考慮到城市居民住房資產的增值因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的差距實際更大。農民的經營性收入主要是出售農產品,在當前中國主要農產品價格市場化不完全,價格偏低的情況下,農民的經營性收入增長缺乏有力支撐。而農民的主要財產――土地和宅基地,只允許在本集體內部流轉,一旦農民離開集體,脫離農民身份,將會永遠失去該筆財產。新型城鎮化意在破解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困局,實現城鄉一體化發展。1998年房地產改革打開了城鎮居民住房資本化大門,十多年來,擁有商品房的城鎮居民住房資產扶搖直上,而農村土地、住房卻由于產權不確、流通受限而增值微薄。循序穩妥推進8億農民土地、住房的產權化、資本化、證券化能夠創造更為巨大的金融資本,是破“二元”達“一體”的關鍵點,也是最實際的富農之策。
從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至今,通過“工農產品剪刀差”“收入剪刀差”“土地剪刀差”,廣大農民為工業化和城市化的發展作出貢獻。在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要使農民不再是旁觀者、犧牲者,而是參與者、受益者,就必須縮小三個剪刀差,尤其是其中影響最大的“土地剪刀差”。
在現行征地制度下,農村土地雖屬“集體所有”,但卻只能由政府定價,政府購買,村集體并無交易權。過去幾年,我國每年建設依法占用耕地約250-300萬畝,按人均一畝地推算,每年約有250-300萬農民失去土地。政府征用土地,再將使用權拍賣,獲取高額出讓金;集體獲得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給予的土地補償費;而農民僅獲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30倍”。筆者認為,不同產權主體權利一律平等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不能用公權侵犯私權,也不能用國有產權侵犯集體產權。可以通過大膽的實踐創新,謹慎按照法律規范的方式逐漸明確集體產權的法理地位,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一體化的土地市場,在國家、集體和農民個人之間合理分配土地增值收益。
肇始于1978年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定程度上穩定了土地承包權,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實現了中國農村生產力的第一次飛躍。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土地資源的緊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日益顯現出其局限性。在尋求比較優勢的市場經濟背景下,傳統小農經濟已逐漸走向沒落,實現“有規模、講效益、上質量、用科技、靠人才”的土地集約化經營成為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2013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支持發展多種形式新型農民合作組織和多層次的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逐步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因此,賦予土地一定的物權屬性,使農民真正成為土地的主人,能夠通過土地獲得生產收益和資產升值,農民才會珍惜土地,18億畝耕地紅線才能守住,“耕者有其田”的目標才能實現。土地確權登記,對單一農戶來說可以有效解決土地權屬糾紛,使農民可以放心合法轉讓土地承包權或以承包權入股,享受土地收益分配;對實現規模經營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來說,土地確權后土地經營權可以成為貸款的有效抵押物,可以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促進和擴大農業生產。
我國城鎮化在未來十年必然步入高速推進期。在此過程中,必須清楚認識農民在城鎮化中的主體地位,調動農民參與城鎮化進程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必須依法保護城鎮化進程中農民的合法權益,明確、保護、尊重農村集體和農民產權;必須統籌兼顧地方政府與農民、農村集體與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使廣大農民真正享受到城鎮化發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