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化與城市化的內涵是一致的:一是兩者在英文中是一個詞,即Urbanization。譯成中文,有譯為城市化的,也有譯成城鎮化的,我國臺灣則譯成都市化;二是我國《城市規劃法》明確規定城市是包含建制鎮的,該法指出:“本法所指的城市,是指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這就是說,廣義的城鎮,既包含市、建制鎮,又包含非建制的一般集鎮。狹義的城鎮,包含市和建制鎮。所以,廣義的城市化和狹義的城鎮化內涵是完全一致的;三是我國設市的標準較嚴,而一些西方國家則寬松得多。聯合國曾建議將人口規模達到2萬人的聚居地區作為城市,但各國設市的最低人口規模相差仍然很大。如日本為3萬人,瑞士為1萬人,美國為2500人,丹麥和瑞典為200人。我國的標準較高,1986年前為10萬人;1986-1993年為6萬人;1993年新標準為8萬人。中等城市,美國的標準是2.5萬-10萬人;前蘇聯是5萬-10萬人;我國是20-50萬人。1996年第一次我國農業普查中,全國非縣政府駐地鎮16124個,鎮區平均人口4520人,平均非農人口2072人,3萬人以上較大規模的鎮只有170個,占總數的1.05%。高于丹麥、瑞士設市標準,接近美國設市標準。所以,把建制鎮納入城市范疇是可以的,也是合理的。
上述分析說明,城市化與城鎮化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同義詞。但是兩者還是存在某些差異的。一是城鎮化更明確地把鎮(指建制鎮)納入了城市的范疇;二是鎮的量很大,至2003年我國建制鎮20600個(其中縣城鎮即城關鎮近2000個),占了中國城鎮個數的大部分;三是中國是個農民大國,鎮離農民最近,他們最熟悉,進鎮的門檻也最低。正是這樣,筆者使用了城鎮化這一易為廣大農民接受的范疇。這也與國家公布的正式文件相一致。2001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首次提出:“要不失時機地實施城鎮化戰略。”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逐步提高城鎮化水平,堅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走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所以,使用城鎮化范疇,并不表示不可以使用城市化范疇了,在學術研究和對外交流中仍然可以使用城市化范疇。
農村城鎮化的內容十分豐富,加上人們的專業背景不同,因而對城鎮化的認識,特別是側重點很不一致。但是,對城鎮化基本含義的認識是一致的,即越來越多的農村人口轉化為城鎮人口,越來越多的農民由第一產業轉入城鎮第二、第三產業就業,與此相適應擴大城市規模,增加城市數量和提高城市質量,也就是提高城市現代化水平,并最終實現社會的根本轉型。具體包括:一是人口城鎮化,即農村人口轉化為城鎮人口,成為市民;二是地域城鎮化,即城市規模的適度擴大和城市數量的必要增加;三是職業城鎮化,即進鎮農民不僅要變為城鎮人口,而且要找到適宜的就業崗位,轉化為第二、第三產業領域的勞動者;四是城市現代化,即必須重視城鎮化的質量;五是帶動農業現代化,農業轉移到和工業一樣的現代科學技術基礎上,實現由二元經濟向以城市經濟為主的分享城市物質發展成果和精神發展成果的現代一元經濟社會的轉型。全面理解農村城鎮化應包括以上五層含義。其中,人口城鎮化是農村城鎮化最集中、最典型的表現,是反映城鎮化水平的一個最重要指標;農業轉移到現代科學技術基礎上和二元經濟社會向現代一元經濟社會轉型,即農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生活質量逐步城鎮化則是城鎮化的完成狀態。這個定義實質上也包括了地域城鎮化,但不應該也不贊成把地域城鎮化簡單地理解為農村區域轉化為城市區域,鄉村逐漸轉變為城市的過程。這樣容易引起誤解,似乎城鎮化就是指農村區域轉化為城市區域越多越好。這是不妥當的,錯誤的。正確的提法是只能把有限的農村區域,即“非農人口密集區域”轉化為城鎮。這個定義實質上也指出了,城鎮化并不意味著要消滅農業、農民和農村,農業、農民、農村將在我國永遠存在,關鍵是要把農業轉移到現代科學技術基礎上,使農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發生城市性的大變革,即轉移到現代科學技術基礎上。包含上述五層含義的城鎮化主要由小城鎮來承擔行嗎?不。小城鎮雖然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離開大中小城市的發展,它是斷然完成不了城鎮化任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