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的劉利華在長沙從事環衛工作3個月了,非合同工。21日下午2點半,劉利華正在低頭打掃,腿部突然不聽使喚地發抖。她不知道,自己的體溫已經超過危險的41℃。突然,劉利華昏厥倒地。姐姐和附近的好心人趕緊給她急救,隨后送往醫院。經過一天的搶救,她還是因嚴重中暑而不幸身亡。環衛局一名負責人表示,“遺憾的是,由于劉利華沒有環衛所編制,缺乏賠償依據。因此,目前環衛局能做的,只有安慰家屬。”(6月23日《瀟湘晨報》)
對于劉利華的中暑身亡,環衛局拒絕賠償的理由是,她才工作了3個月,并非合同工;而且,她是代替她生病的姐姐工作,雖然姐姐說代工是經過同意的,環衛局卻稱環衛所不知道代工這件事,并聲稱“如果知道,就會制止”。理由是,確保在工作的環衛工都是正式工,可規避出意外得不到保險的風險——顯然,環衛局將自己的責任推了個干干凈凈。臨時工中暑身亡固然“只有安慰家屬”,正式工中暑身亡大概也僅僅只是“走保險”而已。
從道德層面批評環衛局冷血無情,顯然是浪費口舌;那么在法律層面,環衛局真的可以對沒有編制的環衛工的死,完全不負責任嗎?此前的很多年,人們一再質問:高溫已經來了,立法還有多遠呢?因為,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實在是“暫行”得太久了;可是,當新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終于施行,我們卻發現,一些勞動者的權益仍未得到保障。
比如,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35℃以上室外露天作業者可享高溫津貼”,可是長沙環衛局給環衛工們發津貼了嗎?直到劉利華中暑身亡后,環衛局才想到采購防暑藥品,此前又是如何對環衛工室外高溫作業進行保護的,也就可想而知了。最為重要的一點,辦法同時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而就在劉利華死前頭一天,長沙本地媒體才在頭版頭條報道6個監測點氣溫突破40℃、地表高溫超過50℃、水泥路熱爆塌陷的新聞,那么,劉利華和她的環衛工同事們,享受到高溫帶來的“特殊假期”了嗎?
僅僅因為劉利華沒有編制,就罔顧其在環衛工作崗位上中暑身亡的事實,拒絕對其任何賠償,這顯然不是一個負責任的態度。鬧出人命后尚且這樣的態度,又怎能奢望環衛局平日里會依法給予環衛工們應有的高溫勞動保護?
環衛工在工作崗位上不幸中暑身亡,環衛局不僅沒去醫院看過一眼,而且不給一分錢賠償,即便只是“出于人道主義”,是否也不應該這樣過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