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中國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與保監會聯合發布了《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辦法》(以下稱《試點辦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新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拓寬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范圍,不再限定為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等金融機構。為了支持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豐富機構投資者隊伍,促進行業競爭,推動基金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保監會就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進行了充分溝通,共同起草了《試點辦法》,并將共同商定試點工作安排。
《試點辦法》分為總則、申請程序、風險控制、監督管理和附則五章,共21條,主要規定了保險機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程序、風險控制要求、監管合作與溝通機制等。
在申請主體方面,申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險機構。
在申請程序方面,申請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險機構,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股權投資的規定。中國保監會從保險資金投資風險防范的角度,審查保險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資格,并依法出具保險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意見。此后,保險機構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審核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在風險控制方面,《試點辦法》要求保險機構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法人分業”原則,保證基金管理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要求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托管獨立、決策獨立、交易獨立和核算獨立。在運營中,還要求建立風險隔離制度,實行業務分離,人員分離,場地分離和賬簿分離,防范經營運作風險。《試點辦法》還要求規范保險機構與其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在融資、市場交易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實行強制信息披露制度,嚴禁利益輸送行為。
在監督管理方面,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保監會將建立跨行業監管合作與信息共享機制,切實保障監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