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通報新大地、天能科技
及相關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案件情況和華銳風電立案情況
5月31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對廣東新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大地)和山西天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能科技)及相關中介機構在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IPO)過程中涉嫌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以及對華銳風電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銳風電)的立案情況。
一、新大地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查處情況
2012年5月18日,新大地IPO申請獲創業板發審會通過。在媒體提出質疑后,新大地及其保薦機構南京證券于7月向證監會提交終止發行上市申請。2012年8月28日,證監會對新大地涉嫌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新大地申請發行過程中,保薦機構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證券)、審計機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華所)及法律服務機構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成所)等三家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涉嫌違法違規,后續分別被立案稽查。上述案件已進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階段。下一步,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處罰決定。
(一)新大地違法違規情況
經查,新大地通過資金循環、虛構銷售業務、虛構固定資產等手段,在2009-2011年年度報告中虛假記載。虛增2011年利潤總額2,042.36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48.52%;虛增2010年利潤總額305.82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11.52%;虛增2009年利潤總額280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16.53%。在2012年4月12日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及上會稿中有重大遺漏。
新大地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193條所述行為。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3條、第5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
1、對新大地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2、對黃運江、凌梅蘭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3、對監事及財務總監凌洪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4、對董事黃鮮露、董事及董事會秘書趙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5、對董事樊和平、邱禮鴻、支曉強、何日勝、奚如春、監事馬建華、陳增湘、林明華、副總經理李明、何敏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二)中介服務機構違法違規情況
經查,發行保薦機構南京證券在新大地IPO項目工作中,未執行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工作程序,沒有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未對相關事項真實性進行審慎核查,出具了含有虛假記載的發行保薦書及核查報告等文件,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192條、第233條所述情形。證監會擬決定:1、對南京證券給予警告;2、對南京證券責令改正并實施公開譴責的監管措施,限其在6個月內對內部控制制度、盡職調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將檢查驗收;3、對保薦代表人胡冰和廖建華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并分別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審計機構大華所在新大地IPO項目審計過程中,未保持適當的職業審慎,未勤勉盡責,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其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專項說明、核查意見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223條、233條所述情形。證監會擬決定:1、沒收大華所業務收入110萬元,并罰款220萬元;2、對大華所責令改正;3、對簽字會計師王海濱和劉春奎給予警告,分別處以10萬元、5萬元罰款,并分別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法律服務機構大成所未按行業執業標準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出具法律意見時未審慎盡責,其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223條、第233條所述情形。證監會擬決定:1、沒收大成所業務收入50萬元,并罰款100萬元;2、對簽字律師丘遠良、申林平、劉軍、劉韜給予警告,并對丘遠良、劉軍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對申林平、劉韜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此外,對劉軍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二、天能科技及相關中介機構違法違規案查處情況
天能科技于2011年3月31日向證監會提交IPO申請,并于2012年2月1日進行招股說明書預披露。在媒體提出質疑后,天能科技于2012年4月撤回發行上市申請。2012年8月21日,證監會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信所)進行現場檢查,期間發現天能科技涉嫌財務造假。2012年9月21日,證監會對天能科技和大信所涉嫌違法違規立案稽查。為天能科技發行上市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證券)和北京君澤君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君澤君律所)涉嫌未勤勉盡責、出具有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材料,后續分別被立案稽查。上述案件已進入行政處罰事先告知階段。下一步,證監會將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處罰決定。
(一)天能科技違法違規情況
天能科技在提交的招股說明書預披露稿中稱2011年1月至9月營業收入為57,285萬元,利潤總額為7,173.6萬元。經查,天能科技通過偽造作為入賬憑據的工程結算書和虛構銷售回款等,在應縣道路亮化工程、金沙植物園太陽能照明工程、和諧小區太陽能照明工程三個項目的財務賬冊中有虛假記載,虛增財務報告收入8564萬元,虛增利潤合計3815萬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53.18%。銷售回款近1.2億元均來源于董事長秦海濱控制的四家公司,轉款事宜具體由董事長助理劉俊奕策劃、董事會秘書曾堅強參與組織實施。
天能科技虛增2011年1月至9月財務報告收入和利潤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秦海濱為天能科技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曾堅強作為天能科技董秘并在發行上市過程中實施了部分造假行為,劉俊奕實際履行天能科技的財務總監的工作,陳守法作為天能科技財務總監應直接對天能科技財務報告造假行為負責,上述4人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德利、張紅超、任小軍、陳涌海、劉正、鄭慶華、王永平、張新梅、高文新、張志成在相關報告上簽字,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3條、第5條的規定,證監會擬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天能科技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2、對秦海濱、曾堅強、劉俊奕和陳守法給予警告,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并對秦海濱、曾堅強、劉俊奕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3、對任小軍、張德利、張紅超、陳涌海、劉正、鄭慶華、王永平、張新梅、高文新、張志成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二)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
經查,發行保薦機構民生證券在天能科技IPO項目工作中,未執行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工作程序,沒有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出具了含有虛假內容的發行保薦書及核查報告,違反《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民生證券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192條、第233條所述情形。證監會擬決定:1、對民生證券給予警告,沒收民生證券從事該業務的收入100萬元,并處以200萬元罰款;2、對民生證券責令改正并實施公開譴責的監管措施,限其在6個月內對內部控制制度、盡職調查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監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監管部門將檢查驗收;3、對保薦代表人鄧德兵、劉小群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同時分別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審計機構大信所在天能科技IPO項目審計過程中,沒有保持足夠的職業謹慎,在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223條、233條所述情形。證監會擬決定:1、沒收大信所從事該業務的收入60萬元,并處以120萬元罰款;2、對大信所責令改正;3、給予簽字會計師胡小黑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4、給予簽字會計師吳國民警告,并處以5萬元罰款,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法律服務機構君澤君律所未能按要求對天能科技銷售合同進行審查和風險提示,未對發行人的重大債權債務事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出具了重大遺漏的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工作報告,違反了《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223條所述情形。證監會擬決定:1、沒收君澤君律所從事該業務的收入60萬元,并處以120萬元罰款;2、給予簽字律師許迪、王祺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三、對保薦機構給予警告處罰的后續影響
新大地、天能科技兩家公司雖迫于壓力,主動提交終止發行上市申請,未實際發行并上市,但其進行IPO申報材料造假,相關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審慎核查,相關行為均已違反《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擾亂了我國證券市場的監管秩序,發行人、相關中介機構及人員必須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對其依法立案調查和嚴肅處理,體現了證監會維護市場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決心。
上述對新大地、天能科技兩起案件的處理中,南京證券、民生證券均被給予警告處罰。根據《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保薦機構被處以警告處罰,將對其增加新的業務種類、設立或收購證券經營機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產生重要負面影響;也將對其證券公司分類評價結果產生重大影響,從而導致其繳納更多的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薦機構將會為其違法違規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證監會維護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打擊違法犯罪的態度是堅決的、一貫的,對于通過造假、欺詐等手段騙取發行上市、擾亂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必將嚴厲打擊。希望其他擬上市公司和中介機構引以為戒,忠實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華銳風電立案情況
華銳風電涉嫌虛增收入、虛轉成本、虛增利潤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已對其正式立案,目前正在調查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