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惡制惡”不能傳播文明,更不能喚醒肇事者對生命的尊重。相反,因為打人的違法性,又逼迫法治反過來制裁打人的行為,這才是一場車禍所引發的多重悲劇。
5月8日晚上6點半,一輛118路公交車在福州金山把一對母女卷入車底,母親當場身亡,5歲女童小君(化名)受傷。憤怒的路人把司機從車上拽了下來,并動了手。因顱內出血而入院的司機,前日凌晨離開了人世。
媒體用“一場車禍兩家悲劇”來描述這一慘劇,但事實上,這遠不是終點,還有更多的家庭將被卷入。據報道,已有一名小區保安和兩名路人,因涉嫌故意傷人被警方刑拘。而當晚究竟有多少人參與了對司機的毆打,打人者又有多少將擔上刑事責任,還有待警方的調查和司法的裁判。無論是誰,無論因為什么,背負人命且被司法究責,都算不上是件好事。
從情感上說,路人的憤怒,怒之有因。有媒體援引現場目擊者的話說,“公交司機得知撞人后,不知何因,卻再次發動車子倒車。所幸,圍觀居民上前把小女孩從車底拉出來,然而她的母親卻殞命車輪下”。也正因為一路人見司機準備掛倒車擋再次倒車,才急忙招呼乘客上前制止。
假設這種說法就是事實,那么涉嫌二次碾軋的司機確有觸發眾怒的原因。但肇事司機的罪惡,不能成為宣泄憤怒的理由。如果路人對司機的毆打與司機的離世最終被證明存在因果關系,打人者將面臨比肇事者更嚴重的指控——故意傷害罪。這應該是圍觀路人不曾預想到的結果。
毫無疑問,肇事者罪無可赦。如果肇事者尚未離世,將面臨公訴及司法審判。而不管肇事者的疑似“二次碾軋”是否成立,在中國現行法制上,“以眼還眼、以血還血”式的同態復仇都得不到認同。文明和法治要求經由法庭的審判來宣告這位肇事者的法律責任和刑罰信息。這已不再是一個用野蠻來征服野蠻,用殘暴來對付殘暴,用死亡來回報死亡的時代。如果我們承認法治是文明社會中調整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肇事者的訴訟權利得到尊重就是法治使然。
當然,在肇事者的意識里,也許沒有法治,沒有文明,也沒有對他人生命的尊重。但如果我們用同樣的意識去對待肇事者,我們不就成了和他一樣的人?而如果我們從他的缺失開始矯正,努力讓法治萌芽,讓文明生根,讓生命尊嚴和安全意識快速成長,不是更有意義?“以惡制惡”不能傳播文明,更不能喚醒肇事者對生命的尊重。相反,因為打人的違法性,又逼迫法治反過來制裁打人的行為,這才是一場車禍所引發的多重悲劇。
肇事本違法,疑似二次碾軋更讓人出離憤怒。然而,以暴制暴畢竟無益于法治文明的傳播,但愿此類事件到此例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