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的一個街道辦副主任科員,一個居委會主任,一個藝術館副館長、一個鹵煮店老板,4人在拆遷中勾結起來,將一處無主房變成“有主房”,騙得58萬拆遷款并私吞。法院審理后分別判處四人有期徒刑七年半、六年、五年、一年九個月。近日,這一判決已經終審生效。(5月1日《新京報》)
雖然事件發(fā)生在6年前,雖然這個街道干部自以為事情做得天衣無縫,但螳螂捕蟬黃雀在后,結果還是因為不堪忍受敲詐者的騷擾而主動投案自首。由于這是一起典型的拆遷腐敗案,因此具有深刻的警示意義,雖然涉案當事人都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但事件的教訓卻值得我們反思,為啥一個小小的街道干部居然能夠輕易騙得巨額拆遷款?
首先是利益集體讓制度規(guī)定成了擺設。在這起案件中,街道干部協(xié)助轄區(qū)內拆遷,居委會主任負責確認其單位職工在該項目房屋居住情況,藝術館副館長負責確定非總政職工的居住狀況,而鹵煮店老板則是一個掩人耳目的幌子。四個人各有分工,硬是把一處無主房變成了有主房。由此看來,制度規(guī)定再嚴格,如果形成了利益集體,制度就成了擺設。
其次是暗箱操作讓制度規(guī)定缺乏威力。退一步來說,即使你街道干部有能耐,即使各個環(huán)節(jié)的關鍵人物都動了雜念,即使你形成了一個利益共享的集體,但如果引入社會公開監(jiān)督機制,也會讓這些腐敗行為露出原形。在涉及民眾切實利益的拆遷問題上,如果缺乏公開這個前提,公正和公平就難以得到保障。一個多年存在的無主房,陡然間變成了有主房,一旦公開相關信息,難道周圍的群眾就不會發(fā)現?
其實在房屋拆遷過程中,類似的集體作案并不在少數,老百姓雖然能夠發(fā)現其中的貓膩,但苦于沒有證據,也只能看在眼里,恨在心里。拆遷問題往往涉及到項目問題,而項目問題又是腐敗的高發(fā)區(qū)和危險區(qū),這就需要我們的相關部門在項目啟動前,嚴格把好制度關,并打好“預防針”,并利用網絡等公開監(jiān)督平臺,實施陽光拆遷,讓各種拆遷腐敗無處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