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日前深圳3600余輛電動車被悉數銷毀!對于深圳警方啟動“禁摩限電”百日專項整治行動,并用“毀電”表決心時,深圳民間組織及車主代表發出了不同聲音:公民財產,怎能被銷毀?對此,深圳交警局回應稱,銷毀電動車是有法律依據的。
悉數銷毀超標電動車,深圳市交警部門“禁摩限電”的決心無疑很大。在鐵腕整治面前,“禁摩限電”的效果想必也不會差。問題是,交警部門銷毀數千輛電動車造成資源浪費,增加了PM2.5,鐵腕執法的負面效應明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條規定,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逾期不來接受處理的,可依法處理。但這“依法處理”并不一定就是要“銷毀”。從物權法的角度講,電動車是市民的合法財產,即便市民使用的電動車配置超標,有關部門可做的也是給予處罰,而非銷毀。電動車畢竟不是毒品,不是鴉片,能給人帶來出行的便利。顯然,以銷毀方式禁摩限電,法理依據并不充分。
更重要的是,最高時速超過20公里,車重超過40公斤的電動自行車禁止上路,深圳市“限電令”本身就存在瑕疵。現行電動車國標并未將車重超過40公斤列為否決項。
應該說,電動車在發展過程中確實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廠商為了迎合消費者的需求,設計時速嚴重超標。由于沒有辦理牌照,騎車人不遵守交通法規,與汽車搶道。從安全角度考慮,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肯定是必要的。但是,電動車本身并沒有原罪,這些問題其實是生產商、騎車人與管理者的問題,說到底還是管理不力。管理難并不是把電動車趕盡殺絕的理由。要說安全隱患,電動車的危害肯定沒有汽車大。
當然,從管理者的角度考慮,禁止比管理要省心省事,但市民未必滿意。電動車到底禁不禁,如何禁,在事關千家萬戶的民生問題上,有關部門一方面要經過科學論證,客觀評估電動車的利弊,另一方面要擺出禁電動車以后,不影響市民出行便利的理由。比如,保證自行車路權、完善公共交通服務,降低公交票價,等等。
其實,電動車管理并非疑難雜癥。電動車給交通帶來危害的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交管部門對電動車管理不力,或者說根本沒有納入規范管理體系。另一方面在于,對生產企業與銷售商監管缺位,導成一些未達標電動車投放市場。因此,有關部門對電動車的管理應著眼于“管”,而不是“禁”,應對電動車加強引導與管理,推進其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