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城市本質
要回答“什么樣的新城才能讓我們的生活更美好?”這個問題,就要涉及城市本質這個話題。城市本質是指城市本身具有的最基本的屬性,這一屬性決定著城市最主要的特征,也決定著城市發展的趨勢。探索城市的本質,就是探尋城市的基本發展規律,我們只有知道了城市的發展規律,才能知道怎么去把城市建設的更美好。
城市本質
城市,是人類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標志,也是人類群居生活的高級形式。從中國的城市起源來看,最初的“城”與“市”是分離的,“城”指圍繞人群聚居地修筑起來的連環墻壁,是一種防御性的構筑物;“市”則是人們進行物品交易的場所。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代城市中“城”的形態早已不復存在,“市”也早已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集市貿易。現代城市的功能、結構和形態更加復雜,關于城市的概念也更加豐富。《現代漢語詞典》“城市”詞條的解釋為:“人口集中、工商業發達、居民以非農業人口為主的地區,通常是周圍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而《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則對城市的定義為:“城市是以非農業和非農業人口集聚為主要特征的居民點。包括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除此之外,經濟學、地理學、社會學等學科也基于自身的觀察視角,對城市的概念進行了詮釋,在此不一一列舉。
而對于城市的本質,中外學者也是莫衷一是。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認為“城市的本質是由公民的本質決定的,而公民的本質又是由人的本質決定的”;中國學者紀曉嵐認為“城市不只是建筑物的群體,它更是各種密切相關的經濟相互影響的各種功能的集合體——它不單是權力的集中,更是文化的歸集”;劉岐等認為“城市的本質是能夠產生集聚效益”;單文慧認為 “城市的本質是人的聚集,是群體與個人的活動網絡構成了城市的深層結構”;張元端則認為“城市的本質是集聚和系統形態的生產力”。
根據研究,對于城市的本質,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歸納:
首先,從主體上看,城市是“人”的城市。各個歷史時期城市的性質、功能、形態都會發生變化,但相同的是人的主體作用存在,人的需要存在,人的生命存在。正是這些共同的因素導致了城市的產生、延續和發展。因此,城市首先應該是人的城市,而不是神的、君主的或是汽車的城市。城市存在的目的就是滿足人的需求,人的需求無止境,城市的發展也無止境。城市與人的需求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構成了社會生產力發展的動力源之一。城市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人類居住、生活和發展,滿足人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
第二,從構成上看,城市是“自然物質環境”和“社會人文環境”的結合。城市的發展過程就是人與自然環境、人與人工環境、人與社會關系互動和整合的過程,是人類為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利用自己的智慧千方百計地設計和營建能最大限度滿足自身需要的生活工作環境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城市被深深打下了“人性”、“人工”的烙印,在這個過程中也加速了人類的交往活動,并通過城市中的各種有形的物質形態載體和非物質的意識形態載體把城市文化一代代傳承下來,形成永載史冊的城市文明。
第三,從空間特征上看,城市是一種“集聚”。城市最本質的特征是人口和生產力的集聚。在城市中集中居住著一定數量與密度的居民,而人口數量與密度是城市區別于農村的重要標志;同時,城市還是一個高度集中的社會經濟綜合體,是創造社會財富的中心。現代城市不僅集中了工業與工業相關的產業部門,并且集中了比工業范圍廣泛得多的貿易業、金融業、運輸業、信息業、旅游業、咨詢業、科技和經濟研究機構以及其它相關機構,使城市日益成為一種高度分工又密切協作的生產力系統。
說到底,城市存在和發展的本質就是為了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和精神需求。這是城市存在的根本意義,也是城市的價值所在。
新城內涵
什么是新城?新城,顧名思義就是新建的城市,一般是相對于老城(舊城)的概念,這是傳統意義上的理解。但自從西方新城概念傳入中國以來,新城的含義就有了一些改變,并明顯地呈現出自身的特點。
新城(New Town)建設起源于英國,其理論源自霍華德(Ebenezer Howard)的“田園城市”理念,其目的是為了解決“城市病”。18世紀英國的工業革命就像一把雙刃劍,在令人類的生產、生活面貌煥然一新的同時,也將許多陌生棘手的問題和現象擺在了人們面前。快速城市化造成了人口的爆發性增長、城市急劇膨脹、住房結構性擁擠、設施嚴重缺乏、生態持續惡化等問題,這些“城市病”成為當時社會關注的焦點和政府的迫切任務。正是基于這樣一種歷史背景,1898年霍華德在他的著作《明天——一條引向真正改革的和平道路》(Tomorrow: A Peaceful Path to Real Reform)中,提出在工業化條件下,城市與居住條件之間的矛盾,第一次打破了城市與農村在空間形態上的截然對立觀念,創造了一種沒有大工業喧鬧、人口規模不大、低層、低密度、接近大自然的田園城市。二戰以后,新城建設運動有了實質性進展,英國政府開始了第一座新城斯蒂文乃奇的建設。英國的新城建設既有開創性和奠基性,也很成功,很快英國新城建設的經驗就在世界范圍內傳播開來,法國、瑞典、日本等國家的新城建設迅速展開,各發達國家政府紛紛開始嘗試通過建立新城,為城市人口和產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空間以及相應的設施,以維持其增長的持續性。自此,新城建設也就成為了城市空間從單中心都市區向多中心都市圈以及大城市連綿帶擴展的核心手段,新城建設的旋風開始席卷世界各大都市。
那么,到底什么是新城?其實,關于新城的概念與特征,不同國家的學者對其描述也各不相同。
英國:英國新城主要指在其《新城規劃法》框架下建設的城市。《英國大不列顛百科全書》的解釋是:新城是一種規劃形式,其目的在于通過在大城市以外重新安置人口,設置住宅、醫院和產業,設置文化、休憩和商業中心,形成新的、相對獨立的社會。
美國:美國學者認為新城主要區別于自發形成的居民點和大、中城市,是有目的、有規劃建設的新城和城市新的發展區。美國《新城開發法》法案所確定的新城類型有四種:一是大城市周邊新建的新城;二是在原有城鎮基礎上擴建的新城;三是市區內改建或擴建的“城中之城”;四是遠離大城市完全獨立的新城。由此可見美國新城包羅甚廣,沒一個確切的概念。凡是成片住宅區建設,無論是位于大城 市郊區的,還是遠離大城市地區獨立的,或者是在城市內部的都可稱之為新城。
中國香港:香港將新城稱為“新市鎮”,是指“在中心市區外圍的合適地點建造居民區和工業區,及相關社會服務設施,以吸引新增人口的定居和舊城人口的疏散,從而緩解中心區在住宅、交通、就業和基礎設施等方面日益增加的壓力,避免城市的蔓延式膨脹。”
而我國影響力較大的新城定義有二:一是邢海峰通過關注新城與城市化過程的緊密聯系,在《新城有機生長規劃論》一書中將新城定義為:在城市化的過程中,隨著大城市空間的不斷擴張,而有計劃地在距大城市中心市區一定距離,依托一定資源(交通設施、風景、大學等),經過全面規劃而新建的具有城市規模和密度的相對獨立的城市 ;二是張捷在綜合我國新城發展的實際情況,借鑒國外新城發展的實踐經驗,認為新城是“出于特定的政策目標進行規劃建設;位于大城市郊區,有永久性的綠地與中心城市相隔;交通便利、設施配套、環境優美,能分擔大城市區域中心城市的居住功能及產業功能的、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城市社區”。
綜合以上各國對新城的定義及我們對新城的研究,我們認為要完整把握新城的內涵,需要從以下八個核心要素突破:
時間:當城市發展到一定階段,出現發展空間緊缺,人口、企業等密度過大,基礎設施供給不足,居住環境惡化,交通運行存在障礙時,才有建設新城的必要。
規劃:新城有別于自發形成的城市,他是在中心城市(母城)發展到一定階段后,有目的、有計劃規劃建設的。
作用:新城是為了疏散主城人口、產業,防止惡性膨脹、單中心格局而規劃建設的,起到“反磁力中心”的作用。
獨立:為起到“反磁力中心”的作用,新城在經濟、社會上均追求自我平衡,與主城沒有明顯通勤活動。與單純臥城、產業城相比,獨立性較強。
距離:位于中心城市(母城)邊緣,但絕不能與主城連為一體,與主城保持一定距離,或有永久性綠隔,或有自然屏障相隔。
功能:在產業、交通、社會等方面承擔特定職能或者綜合性功能,是城市等級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規模:新城本身是一個中小城市(一般認為規模在20萬人以上),應具備一定的人口與用地規模,小范圍的土地開發項目,算不上是真正的新城。
聯系:新城與中心城市之間通常會有快速便捷的交通方式以保持與城市核心區和其他區域的聯系,包括快速路、環路、軌道交通等 。
綜上,在國際上嚴格意義上的新城可以定義為:當城市發展到一定階段,為滿足城市和區域進一步發展的需要,在其邊緣規劃建設的,用以疏解人口、產業或其他功能,具備一定規模和獨立性,并與主城保持適度距離和便捷聯系的新的城市建成區。它往往代表了最新的規劃理念,起到提高城市競爭力和發展質量的作用。
根據以上新城的定義不難發現,我國現階段出現的各種新城,很多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新城。嚴格意義上的新城其建設初衷就是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備的城市,而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量建設的新區、園區、開發區、大學城、衛星城等,它們常常處于城市郊區,建設初衷僅僅是為加快城市經濟發展,或促進科技與高等教育發展,或疏散城市的某項功能等,但隨著這些地區的發展,周邊社會功能的不斷完善,很多地區已發展成為相對獨立的城市,它們在緩解中心城市發展空間局限、疏解城市人口和功能方面都起到一定作用。 如,蘇州新城(蘇州工業園區)、臨江新城(蕭山臨江工業園區)等等。在我國還存在一些資源型城市,它們因某種特定資源的開發而 興建,并逐步發展成功能完善的城市。如,大慶市、鄂爾多斯等。這些“新城”在發展過程中走了不少彎路,如果在規劃之初就提前做好謀劃,用“城”的概念來建設,那么其發展速度和質量肯定與現在不可同日而語。
對于嚴格意義上的新城,我們可稱之為狹義的新城。結合我國特殊的國情,本書研究的新城范圍相對較為寬泛,除了狹義的新城外,那些出于特定的政策目標而進行規劃建設,且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新城市(區),我們都可稱之為新城,或者稱其為廣義的新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