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寧波市高新區上王村出了件奇事:公公想以夫妻投靠名義把兒媳、孫女的戶籍遷移到村里,以此多拿拆遷款。為此,公公、兒媳在兩個月內分別相繼離婚,隨后結成“連理”。登記結婚當日,公公即向公安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兒媳、孫女的戶籍遷移,結果被退回。為此,公公和兒媳以“不作為”之名將公安局告上了法庭。22日,法院當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據2013年3月24日 《北京青年報》)
其實,本案原告陳××與賴某原本是翁媳關系,為使賴某能享受上王村社員福利待遇,并能夠額外獲得至少100萬元的房屋拆遷補償,他們先是各自離婚然后又辦理了結婚登記。盡管我國法律不禁止翁媳結婚,他們領到了合法的結婚登記證書,但是他們結婚登記是出于非法的目的,同時陳××仍與原配偶王某保留著“事實婚姻”。這表明,原告的行為是對社會基本倫理道德的肆意踐踏,是一種不能容忍的行為。
審理該案的翟法官認為,虛構婚姻事實以獲取金錢利益的行為明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所謂公序,即社會一般利益,在我國現行法上包括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良俗,即一般道德觀念或良好道德風尚,包括我國現行法上所稱的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和社會良好風尚。民法之所以規定了公序良俗原則,是因為立法當時不可能預見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為而做出詳盡的禁止性規定,通過設立公序良俗原則,以彌補禁止性規定之不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實現社會正義。江東法院當庭駁回其訴訟請求,是基于“翁媳假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考量。看來,強化公民為人處世的底線意識刻不容緩。
公序良俗是法國、日本、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以及中國澳門和臺灣地區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盡管我國現行法律并未采納“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是《民法通則》第七條、《合同法》第七條和《物權法》第七條關于社會公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通常被認為是承認了公序良俗原則。公序良俗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應用非常廣泛。寧波市江東法院當庭駁回“翁媳假婚”就是一個案例。
捍衛婚姻倫理道德,是中華民族傳統婚姻關系的顯著特征。早在西周時期,統治階級為了純潔和維護同宗內部的倫常關系,就在法律中規定了締結婚姻關系的一系列原則,其中之一便是“同姓不婚原則”。《禮記·曲禮上》規定:“娶妻不娶同姓”。這是因為,姓是血緣關系的標志,同姓血緣關系最近。古人連同姓都嚴禁止婚配,更何況“翁媳關系”了,根本就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即使是社會發展進步到了今天,這種亂倫關系也會為人所恥笑。
“翁媳關系”是一種姻親關系。從表面上看,當兒媳賴某與兒子陳×離婚之后,這種翁媳關系似乎隨之消失了,而且陳××與原配王某也辦理了離婚手續,翁媳結婚也就貌似合法。事實上并非如此簡單,這種婚姻關系會引起家庭人員之間內部身份的錯位與混亂。比如媳與其兒子由“母子關系”變成了“祖孫關系”,翁與孫子的“祖孫關系”又變成了“繼父子關系”,兒子與兒媳本來的“夫妻關系”,又變成了“繼母子關系”……原來順理成章的家庭倫理秩序因此而徹底亂了套,也使得傳統道德淪喪了。這種身份關系的混亂還會帶來將來繼承關系的混亂,招來不盡的麻煩與煩惱。
我們承認,“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這也意味著民事主體在不違背強制性法律規則和法律不禁止的條件下,可自愿選擇滿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為。但是,法律也同時強調“權利不可濫用”,這說明對民事主體權利行使時,其行為應符合善良風俗習慣,不能損害國家和社會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評價主體行為時,公序良俗原則可以限制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及權利濫用。本案原告陳××和賴某結婚雖然符合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但是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虛構婚姻事實從而騙取福利待遇和拆遷補償安置款等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可能因構成詐騙罪而受到刑罰。
人們常說,為人處世要有基本底線。就是說,凡事要遵守一定的道德倫理原則和道德規范,符合社會的公序良俗。而國民道德底線意識匱乏,榮辱觀念錯亂,正是社會公共道德狀況不佳的病灶所在。今日中國迫切需要重建自覺、自律、自強、自主的道德人格,做到人人心中有底線,行為有戒懼,做事守規矩,進而培養和提升守法觀念,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