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對刑事法律稍有了解,就不難判斷這個“內部消息”的虛假性。所謂雙方和解、被害人撤訴結案,只可能發生在刑事自訴案件中。
刑事公訴案件,根據新刑事訴訟法,固然也可和解,但僅適用于兩類案件:一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且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是除瀆職犯罪外的可能判處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李雙江之子李某涉嫌的是一起輪奸案,屬于重罪,是公訴案件,且不屬于可以和解的公訴案件。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雙方達成和解即撤案的可能。至于網友們所擔心的另一種可能,即被害人改變報案時的陳述,從而影響到案件性質,導致警方撤案,也幾無可能。
因為,被害人改變報案時的陳述,可能涉嫌偽證或包庇罪。警方對案件性質的認定,也并非單純依賴被害人陳述,還有其他證據。單憑被害人一人改變陳述,警方尚不足以改變案件定性,除非同時讓所有犯罪嫌疑人一起翻供。但此案社會關注度極高,眾目睽睽之下,警方怎可能如此公然舞弊?更何況,退一步說,即使夠不成強奸罪,還可能涉嫌聚眾淫亂罪,警方亦不可能撤案放人。
首先要提醒,制造謠言者要受到處罰。在公共平臺發言,尤其是公共人物,應嚴格自律。
發人深思的是:一個漏洞百出的“內部消息”,居然引起如此關注和熱議,不少人信以為真。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為一些人缺乏法律常識,導致盲聽盲信;另一方面,是因為“權能通天”、“有錢能使鬼推磨”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公眾寧信其有、不信其無。這提醒我們,普及法律常識、培育公民理性,非常重要;而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提高執法司法公信力,更是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