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1996年頒布施行的。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口和家庭結構的變化,老年人權益保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法律制度上進一步完善:一是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1999年,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口占到總人口的10%,按照國際標準,成為老年型國家。截至2010年底,我國60周歲以上老年人達到1.78億,占總人口的13.26%。據預測,到2025年我國老年人口將突破3億,2055年前后達到峰值4.87億。二是困難老人數量增多。目前,我國80歲以上高齡老人超過2000萬,失能、半失能老人約3300多萬,對社會照料的需求日益增大。三是家庭養老功能明顯弱化。目前我國平均每個家庭只有3.1人,家庭小型化加上人口流動性的增強,使城鄉“空巢”大幅增加,目前已接近50%。
新法認真總結實踐經驗,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義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律,以增強法律的適用性。同時,著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如老齡事業發展的經費保障問題,“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問題,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問題等,增強法律的針對性。另外,新法還科學把握我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對一些影響長遠的問題作出適度超前的規定,增強法律的時代性和前瞻性。這主要體現在有關家庭養老支持、老年監護、長期護理保障、老年宜居環境等方面的規定中。
據了解,新法從現行法6章50條擴展到9章85條,將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每年農歷九月初九為老年節
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老年節。
新法總則主要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集中規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主要是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等權利。二是規定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是國家的一項長期戰略任務。這一規定明確了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戰略定位,對于我國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國情條件下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三是從經費保障、規劃制定和老齡工作機構職責三個層面進一步明確政府發展老齡事業,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職責。四是強化了老齡宣傳教育,以進一步增強全社會老齡意識,營造敬老、養老、助老的良好氛圍。五是增加了有關老齡科研和老齡調查統計制度的規定。六是增加了對參與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給予表彰獎勵的規定,以鼓勵老年人繼續為國家建設作貢獻。七是規定每年農歷九月初九(重陽節)為老年節。目前全國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相關地方法規中規定了老年節或敬老日。
首次創設規定老年監護制度
新法為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的人身財產權益,在深入研究我國民法通則有關監護的規定,并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創設了老年監護制度。
新法在家庭贍養與扶養方面,一是對家庭養老作了重新定位。將現行法“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為“老年人養老以居家為基礎”。二是進一步明確了贍養人對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給予醫療和照料的義務。三是針對現實中老年人住房等財產權益易受侵害以及老年再婚配偶法定繼承權難以保障等問題,進一步加強了對老年人財產權益的保護。四是充實了精神慰藉的規定。五是增加了有關組織應當對不履行義務的贍養人和扶養人予以督促的規定。六是原則規定了國家建立健全家庭養老支持政策。此外,草案還完善了贍養協議的相關規定,增加了禁止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內容。
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
新法在護理保障方面規定國家逐步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鼓勵、引導商業保險公司開展長期護理保險業務,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地方政府應視情況給予護理補貼。
在養老和醫療保險方面,新法在社會保險法關于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規定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體系,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在社會救助方面,新法規定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給予生活、醫療、居住等多方面的救助和照顧,還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的救助作了專門規定。在社會福利方面,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并吸收地方的實際做法,規定了高齡津貼制度。
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
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加強監督和管理”;養老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據介紹,目前有的地方養老機構收費比較混亂,有的養老機構在變更或者終止時對入住的老年人沒有給予妥善安置,為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監督和管理,促進養老機構規范健康發展,新法增加了上述規定。
政府應當支持養老事業發展
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明確了政府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責任。
新法確立了社會養老服務體系的框架,即“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這是我國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等國家重要文件中確認下來;總結實踐經驗,對居家養老服務、社區為老服務作了原則規定;明確了政府支持養老服務事業發展的責任;加強對養老機構的管理,規定了養老機構設立條件、準入許可和變更、終止等制度,明確了相關部門對養老機構的管理職責;加強養老服務隊伍建設,主要規定了養老服務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制度;加強養老機構運營中的糾紛處理和風險防范;完善醫療衛生服務。
此外,新法還對發展老齡產業等作了補充規定。
完善計生家庭老人扶助制度
新法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據了解,為了扶助農村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2004年以來我國對農村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給予一定獎勵,“十二五”期間計劃將這項措施惠及城市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為此,新法增加上述規定。
對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
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確立了對常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的原則,倡導全社會優待老年人。
新法進一步充實了現行法有關老年優待的內容:規定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情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逐步提高優待水平;豐富了現行法有關司法救助、法律援助、醫療服務、參觀游覽、乘坐公共交通等方面對老年人給予優待和照顧的內容;增加了一些新的優待內容,主要是為老年人及時、便利地領取養老金、結算醫療費等方面提供優待,在辦理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財產權益事項時提供優待等。
新法首次增設宜居環境一章
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首次增設了宜居環境一章。
本章主要對國家推進老年宜居環境建設作了原則規定,以便為制定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依據:明確國家責任,概括規定了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總體要求;規定了政府加強老年宜居環境建設的主要任務;在具體環境建設上,重點規定了無障礙環境建設,這主要是考慮到殘疾人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老年人,老年人隨著年齡增長所面臨的失能或者殘疾的風險會逐步提高,無障礙是老年宜居環境的一個基本要求。
此外,新法還對老年友好型城市以及老年宜居社區建設作了規定。
老年人依法設立自己的組織
新法增加了老年人可以依法設立自己的組織并開展活動的內容。
新法的參與社會發展一章還規定,在制定涉及老年人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老年人及其組織意見。
新法還對老年人勞動保護以及發展老年教育作了補充規定。
充實完善有關法律責任規定
新修改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新法增加了擅自舉辦養老機構、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老年人權益以及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增加了違反優待義務的法律責任;增加了違反涉老工程建設標準和不履行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此外,根據人民調解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現行法律關于家庭成員糾紛處理,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侮辱、誹謗、虐待、遺棄老年人法律責任的條款作了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