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共14章、376條,其中新增107條,修改244條,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證據制度、強制措施、立撤案、偵查措施等方面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還對管轄、羈押、執行、特別程序、辦案協作、外國人犯罪案件辦理、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等方面進行了完善。《規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與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同步實施。
《規定》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在此基礎上,對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通信、了解案件情況、提出意見,采取強制措施后通知家屬,犯罪嫌疑人在傳喚、拘傳、訊問期間的飲食和休息權,訴訟參與人的申訴、控告、復議復核權等方面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證據標準和取證要求,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提出了全面審查判斷證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