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昨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于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提出了上述予以扶助待遇的思路。
現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于1996年,今年啟動修訂。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次審議草案,昨日二次審議。
二審稿保留了一審稿的亮點,如備受關注的“常回家看看”條款,仍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但對比一審稿,二審稿對于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作出了特殊設計,同時強化了社區養老的政府責任。但刪除了一審稿創設的老年人監護監督人制度。
一審稿針對老年人制定了兩個司法優待條款也被取消,即“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涉及老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應當照顧老年人的身心特點,并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辦理”;“老年人因贍養費、扶養費、養老金、撫恤金、醫療費以及婚姻等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及時立案、審理和執行”。
■ 焦點
計劃生育家庭老人享優待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說,自2004年起,我國對農村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每月給予一定獎勵。“十二五”期間,該項獎勵措施將惠及城市實施計劃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建議草案對此予以體現。因此,二審稿新增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參與草案論證、起草的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表示,近年來,失獨家庭越來越多,而且,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越來越高,雙獨家庭養老問題也日益嚴峻。鑒于上述社會形勢,從立法層面明確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的待遇制度,如享受定期獎勵等,既是以人為本的體現,也是社會形勢的客觀需求。
此外,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目前,有的地方養老機構收費比較混亂;有的養老機構在變更或者終止時,沒有妥善安置入住的老年人。
對此,二審稿新增規定,“各級政府應規范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養老機構變更或終止的,“有關部門應當為養老機構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幫助”。
社區養老服務系政府職責
有常委委員認為,一審稿有關社區養老的規定較少,未能充分體現社區在養老服務中應當發揮的作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該位負責人表示,二審稿新增了三個條款,強化社區養老的政府責任,規定“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鄉社區養老服務”。意即社區養老服務系政府職責。
草案還要求“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將養老服務設施納入城鄉社區配套設施建設規劃,逐步建立適應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務、文體活動、日間照料、疾病護理與康復等服務設施和網點”。這意味著,社區須劃出老年人文體活動區、康復區等區域。
此外,為吸引社會力量興辦養老設施,二審稿還要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融資等方面采取措施。”
■ 北京情況
“社區養老可由企業運營”
盡管運作模式不同,對外也有不同的名稱,但在北京的老齡工作中,社區養老助老服務機構,有一個統稱,叫做社區托老(殘)所。據北京市老齡辦統計,至今,全市城鄉已先后建設社區托老(殘)所4397個。但是,因運營主體不明,居委會又缺乏專業的服務和人員,部分托老所閑置,多數托老所混同于社區活動站,為老服務功能尚未完善。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長李紅兵昨日告訴記者,社區養老服務的市場,剛剛浮出水面,缺乏市場規范,需求也不明顯。“政府的責任,首先要把標準制定出來,給市場一個準確的定位。第二,要給扶持政策,培育專業化的隊伍,把服務做進去,讓老人體會到,社區里提供的養老服務,確實是生活和身體需要的,而且離家近,經濟上也能承受。”李紅兵認為,社區托老所作為社區的“為老服務”基礎設施,應由政府協調空間,投資建設。但要讓社區托老服務準確對接老人需求,應交由社會力量——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
昨天,北京市民政局福利處相關負責人也表示,正在加緊研究社區托老所的身份和定位,爭取盡快對社區托老所給予明確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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