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目前是中國重要的經濟支柱。無論在民營企業的數量,還是其對GDP、就業以及技術創新(以有效發明專利數量衡量)的貢獻,都超出了國有經濟。
到2011年底,中國有967.7萬戶私營企業和3756.5萬戶個體工商戶。單單這兩類民營企業就占據了壓倒性多數。2011年民營企業就業人口是國有企業就業人數的近四倍。民營企業的GDP貢獻大約在50%以上,50%-60%之間,如果考慮到影子經濟的影響,則民營企業的GDP貢獻還要大。
民營企業(含個體戶)所提供的就業崗位數量占全國城鄉總就業人口的比例是逐漸提高的,2011年達到23540萬人,占城鄉總就業人口的比例達到30.8%;而國有企業就業人口占比是緩慢下降的,2011年只達8.8%。單單以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所獲得有效發明專利數量來衡量,民營企業的技術創新也據支配地位。2011年,規模以上民營工業企業的有效發明專利總數為131986件,占65%。其中單單私營企業的有效專利發明數就達41366件,占26.1%,該數量是三類“國”字頭企業(國有企業、國有聯營企業和國有獨資企業)有效專利發明數的2.5倍。
目前民營企業的稅收貢獻在某些名義指標上高于國有企業,但在另外一些名義指標上低于國有企業,但民營企業的實際稅收貢獻也超出了國有經濟。中國的大量稅收是間接稅,其稅負是可以轉嫁的。比如很多國有企業集中在產業鏈的上游環節,實行行政壟斷,其價格也是行政壟斷定價,往往是偏高定價,典型的有中石油和中石化。由于對這些企業產品與服務的需求缺乏彈性,這些企業的稅收負擔主要轉嫁給了中下游的民營企業和消費者,或者說其“稅收貢獻”應歸功于這些民營企業和消費者。
但是,根據一些調研結果,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仍然不容樂觀,它在近年來總體上有所惡化。其根源是多方面的,有著制度原因、市場原因和自身原因。
首先是體制原因:一是從法律和政策規定上看,民營企業的地位仍然較之于國有企業要低,私營經濟的地位也比公有制經濟的地位要低;二是民營企業的法律安全問題所有加重,比如政府在煤礦業的結構調整是以犧牲私營煤礦業主的基本權利為代價的;三是宏觀經濟政策變動頻繁,主要是保增長,但是政策變動往往侵害到民營企業的產權,比如信貸控制和金融抑制政策造成民營企業融資難;四是匯率的大幅上調影響到大量東部民營企業的生產成本與出口;五是勞動合同法的推行、社保法規和環境法規的強化實施提高了企業的生產與經營成本;六是行政壟斷力量近年來越來越強勢,限制了民營企業的生存與發展空間;七是民營企業稅收負擔總體上比較重;八是很多地方各行政部門自由裁量權較大,對企業經營各種名目的侵擾增多。
其次是市場原因:一是由于全球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外需減少;二是歐美國家與中國的貿易摩擦較多,反傾銷等措施對中國民營企業的出口造成一定的沖擊;三是沿海地區民營企業產能過剩較為嚴重,競爭性行業工業產品價格總體上趨于下降,原材料、勞動力成本和其他成本上升,由此引發東部沿海地區制造業危機;四是總體經濟下行,企業之間“三角債”問題嚴重,在許多地區部分企業資金鏈緊張或者斷裂,經營困難;五是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一些外地企業在中西部的經營甚至遭遇“關門打狗”;六是很多企業面臨產業轉移或者產業升級,但面臨資金和資金瓶頸。金融市場發展滯后加劇了其轉型難度。
中國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與資本流動障礙仍然較大。民營企業的金融市場準入,涉及民營企業投資金融市場的進展和障礙,以及民營企業進入金融市場融資的進展和障礙。近年來,民營企業的金融市場準入雖然有所改善,但是金融抑制仍然嚴重。整個金融市場仍然體現出國家統制主義風格。民營企業組建或者參與組建資本市場機構的門檻較高,審批要求過于嚴格。中國基本上還沒有放開民營企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民營企業雖然可以參與組建村鎮銀行,但是村鎮銀行的發起單位必須為商業銀行。因此在參與組建村鎮銀行方面,民營企業沒有主動權。對于多數民營中小企業來說,無論是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的門檻都偏高。此外,企業債融資的門檻也較高。而針對中小企業的集合債券,其總體規模也有限。
盡管一般競爭性行業從表面上看起來,民營企業進入障礙并不大,但是在實際經濟活動中,民營企業的經濟行為要受到種種限制,這些限制就構成了民營企業進入一般競爭性行業的障礙,這些障礙主要包括:一是政府的宏觀政策或產業政策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二是政府對土地的行政壟斷構成了民營企業自由進入土地市場的障礙;三是政府制定的稅收、補貼政策造成了競爭上很大的不公平;四是地方保護主義與分利集團對民營企業的進入一般競爭性行業構成了較大壁壘。
無論是教育還是醫療衛生領域,都還存在大量的市場準入障礙。政府往往視之為事業單位部門,還存在很多對于民營企業的政策法規歧視。在公用事業和傳統壟斷行業,政府將其作為國有企業運作的重要空間,而且往往采取行政壟斷的方式。這些領域往往沒有在全部環節放開,只要其中部分環節沒有放開,對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就不是真正放開(“玻璃門”)。即便進入了,也最終會碰壁(“彈簧門”)。比如盡管國家允許民營企業進口原油,但是民營企業的進口必須首先納入“兩油”的排產計劃,否則不允許在國內運輸和煉化。問題是,如果不在“兩油”煉化,“兩油”一般不會將其列入排產計劃。即便列入,也是數量有限,限于裝點門面。
雖然民營企業的生存環境總體上有所惡化,但其外部支持環境有所改善。《新30條》的各種具體實施細則總體上有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它們于2012年6月底之前紛紛推出。但是這些細則仍然有著“不細”的問題。很多條款可操作性仍然很差。比如,在眾多細則上,所有寫著“要干什么”的言辭,可以一分為二,其中一部分是可以直接操作的,另一部分則是不可以直接操作的。對于后者,還需要進一步的細則來使其可操作化。但是,這些實施細則的總體方向是值得肯定的。
目前中國政府對待民營企業的所謂經濟風格迥然不同于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在那些國家,民營企業的準入作為常例不設禁區,不準予進入只是例外。國有企業的準入是例外,需要立法批準。國有企業不與民爭利,其職能是列舉的,只是在競爭性和營利性領域之外發揮輔助性支持的作用,也就是遵循輔助性原則。中國的“新36條”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了民營企業如何進入、在何等程度上進入原來無法進入行業。而國有企業在市場上可以呼風喚雨,所向披靡,不受輔助性原則的約束。
目前中國的經濟風格是統制主義的風格,還不是市場經濟的風格,也不是計劃經濟的風格,而是介乎其間。對于民間自發的經濟力量,采取以“堵”為主的辦法,而不是以“疏”為主的辦法。這種風格植根于政府部門的自由裁量權過重、政府干預過大,總體上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古時鯀以堵的方式來治水,結果沒有成功,鯀被處死。鯀的兒子禹被繼續委以治水的重任,他以疏的方式的治水,結果大獲成功,其政績以“大禹治水”之故事流芳百世。中國的經濟風格也一樣,需要從以“堵”為主的管治方式轉向以“疏”為主的治理方式。
以“疏”為主的治理方式,就要體現在建立和維護一個面向績效競爭的競爭秩序。中國總體上還缺乏這樣一種競爭秩序。根據德國弗賴堡學派代表人物瓦爾特·歐肯的觀點,國家有職責建立和維護這樣一個競爭秩序。競爭秩序的核心原則包括:1一個有運作能力的價格體系;貨幣穩定;開放的市場(進入和退出的自由);私人產權;立約自由;承擔義務(即個人對其承諾和行動負責);經濟政策前后一致。這七項構成性原則都在德國早期的社會市場經濟中得到了貫徹和體現。德國的“經濟奇跡”與普適性地維護上述競爭秩序有關,尤其是與普適性地遵循這些核心原則有關。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經濟成功也與一定程度上選擇性地推行競爭秩序的核心原則有關。目前中國剛進入中等人均收入國家行列,面臨著眾多問題,可以說正處在“中等收入陷阱”之中。2如果中國要走出“中等收入陷阱”,成為高人均收入國家,中國需要極大地釋放生產力,使得各種生產要素朝著回報率最高的方向配置。只有普適性地遵循上述競爭秩序的構成性原則,建立和維護這樣一種績效競爭秩序,才能成其為可能。這種競爭秩序將可以為民營企業的長足發展保駕護航。
當然,民營企業也有其自身的問題。部分民營企業按照國際標準強化自身的管理。但是多數民營企業的自身管理仍然存在較多問題,包括其產權結構、治理結構、人力資源管理、融資管理、財務管理、生產管理和營銷管理,均存有問題。中國部分民營企業家也存在低素質問題(國有企業的經管層也存有問題,很多只是政府部門派出的官員,不屬于企業家)。這些方面的問題有時會影響到相關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社會形象、融資能力和其他運作能力。比如銀行對民營企業的財務管理是否規范非常關注。民營企業如果沒有規范的財務管理,銀行無法了解企業的實際財務狀況,也就缺乏放貸的依據。但是,在一個面向績效競爭的競爭秩序下,民營企業之間的績效競爭可以起到大浪淘沙、優勝劣汰的作用。在競爭秩序下,政府保護競爭,而不是特定的競爭者。
中國今年一、二和三季度GDP同比增長率分別為8.1%、7.6%和7.4%。二季度增速首次“破八”。經濟放緩較為嚴峻,已到了引起政府高度警覺的程度。中央銀行在6月8日和7月6日兩度降息,就是為了刺激經濟增長。鑒于政府在基礎設施領域再次推行擴張型財政政策,再加上降息的效應,估計今年實現今年3月份“兩會”提出的全年GDP增長7.5%的目標應該沒有問題。不過,降息并不能激勵銀行向缺錢的民營企業提供更多的貸款,反而會讓銀行對民營企業更為惜貸。不過,降息不妨礙一些實力雄厚的企業向銀行借入資金,然后通過一定的渠道向民企“轉貸”信貸資金。當然,降息有利于減輕那些本來就能獲得貸款民企的那部分貸款成本,從而改善那些民企的生存和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