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人就規范現有駐北京辦事機構的規定回答了記者提問,對應保留或撤銷的駐京機構范圍作出詳細的說明。這位負責人表示,此舉有助降低行政成本,推動駐京機構轉變職能。
這位負責人表示,2010年1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加強和規范各地政府駐北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國內媒體都在廣泛進行報道,社會各界高度關注。
意見規定,保留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駐北京辦事處,經濟特區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同時,已經設立的地級市、地區、盟、州人民政府駐京聯絡處,確因工作需要,經所在省(區、市)人民政府核準后可予保留。
意見還規定,撤銷地方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各類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職能單位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撤銷縣、縣級市、旗、市轄區人民政府以各種名義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
《意見》明確,除按規定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在北京設立新的辦事機構,或者派駐人員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開展活動。地方各級機構編制管理和財政部門不得為違規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審批編制、核撥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