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29日將在其網站上公布征求意見稿的全文。征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一條,分別對適用范圍、征收程序、征收補償、關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實施的拆遷等問題予以了明確規定。
其中,征求意見稿對政府征收房屋的補償問題予以專章規定。要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
征求意見稿對征收補償規定了六個方面的主要問題:
一是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
二是貨幣補償的金額,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或者抽簽等方式確定。
三是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擬定補償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經修改完善,報有關政府批準后公告;其中危舊房改造補償方案在批準前還應當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四是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補償方案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其中危舊房改造的補償協議,在簽約期限內簽約率達到2/3以上的,方可生效。
五是如一方當事人未履行補償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六是政府應當為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適當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
■ 看點
1:應先予以被征收人補償
對于政府征收房屋過程中,最容易引發矛盾沖突的“強制拆遷”問題,征求意見稿予以明確規定。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一期間,不停止補償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強制搬遷,或者依法申請法院強制搬遷。
“如果政府部門對房屋的征收和補償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還有一些人不愿搬走,這時公共利益就很難實現。”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認為,這個時候“強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為所有的法律的實施都有一個強制問題。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實施強制搬遷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
2:搬遷禁止斷水斷電斷氣
征求意見稿對房屋征收過程中斷水、斷電、斷氣等做法予以了明確禁止。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有關單位從事征收補償與搬遷具體工作的,應當加強對受委托單位的監督,并對其實施的征收補償與搬遷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意見稿同時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屋征收部門及相關單位,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3:危房改造須獲九成同意
對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特別的要求,未達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征求意見稿規定,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的基礎上征求意見。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方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達到90%則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的情況及時公布。
對于補償,征求意見稿特別提出,補償方案在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前,還應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
4:征收須滿足七公共利益
征求意見稿規定,只有符合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依照《物權法》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對“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了界定。
根據征求意見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七種情況:國防設施建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國家重點扶持并納入規劃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等建設的需要;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國家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原則
房屋征收過程
公開公眾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后,應當將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公告時間不得少于60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不采納情況及理由及時公布。
無重大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非因公共利益堅持自愿原則
非因公共利益拆遷堅持自愿、公平原則。
征求意見稿規定,非因公共利益拆遷,應當符合規劃,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具體實施方案,報房屋征收部門批準,并應當與房屋的所有權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則訂立拆遷補償協議。
征求意見稿特別指出,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補償協議內容的規定,適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進行拆遷的活動。
■ 制訂背景
拆遷條例修改醞釀兩年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授權國務院就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與拆遷補償制定行政法規。據此,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