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并行的三種養老保險制度——城鎮職工養老險、城鎮居民養老險、新農保,以后可跨制度“銜接互認”,以保障廣大城鄉參保人員的權益。人力社保部日前公布《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自即日起至12月16日面向社會征民意。
銜接互認有條件
職保繳滿15年 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
我國現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簡稱“職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城居保”)三種養老保險制度,其中職保繳費相對較高,退休后養老金待遇也較高。《暫行辦法》適用于上述三種養老險中參加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未退休參保人員,比如曾在農村參加新農保,后又進城務工參加了職保的人員。
《暫行辦法》規定,辦理退休手續時首先參考職保繳費年限,職保的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待遇較高的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則申請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
征求意見稿的說明就此解釋稱,三種養老險都規定繳費滿15年為按月享受養老金的條件,而職保的待遇水平相對較高,因此,規定只要滿足職保的繳費年限,無論在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多長時間,都可以轉入職保合并計算待遇,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權益,同時引導參保人員長期參保、持續繳費。而對由于各種原因在職保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由后者發揮“兜底”功能,也避免因職保繳費年限不足而造成參保人員的權益損失。
繳費年限折算有規定
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 原有繳費年限不折算
參保者在三個制度間無論怎樣銜接轉入,個人賬戶全部金額均隨之轉移,但繳費年限的計算略有差異:《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其參加職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累加計算為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但如果是從新農保或城居保轉入職保,原有的繳費年限則不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說明稱,這樣規定的基本背景是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間的繳費水平差異很大,一般達到十倍、甚至幾十倍。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的繳費年限簡單地認同為職保的繳費年限,會造成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導致資金不平衡和道德風險。如果將新農保或城居保與職保之間根據繳費額度進行比例折算,則會出現新農保或城居保繳費一年僅能折算為職保十分之一年甚至幾十分之一年,或者職保繳費一年等于新農保或城居保十年甚至幾十年的繳費年限。鑒于新農保、城居保轉入職保后,其原繳費年限即使折算也對其養老金的計發影響很小,而且個人賬戶全額轉移相對于繳費年限折算對參保人員更有利,因此規定不予折算。但對于職保轉入新農保或城居保的參保人員,為了避免出現參加職保、新農保、城居保均不滿15年而享受不到待遇的情況,規定其各項制度的繳費年限可以合并累加計算,這樣更有利于維護參保人員的權益。
退休前一并申請
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
《暫行辦法》規定,參保者應在確定養老保險待遇之前的“最后時點”申請轉移銜接,而不是采取“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也就是說,無論參保者的養老險改變過幾次,都不用著急辦理轉接,要到最后退休時再一并申請辦理。
說明指出,這主要是考慮在職保與新農保或城居保之間銜接的主要對象是農村進城務工的參保人員,他們中的一些人在城市與農村之間可能多次流動就業,“隨走隨轉”的實時銜接方式會導致社會保險關系的反復變化,增加參保人員的事務負擔,也容易損失養老保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