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虐童罪入刑條件已成熟 杜絕虐童應先從家長開始
近日頻發(fā)的虐童事件令“低幼兒童如何遠離暴力之手”成為輿論焦點。10月29日,一項網(wǎng)絡調(diào)查顯示,95.6%網(wǎng)民支持在《刑法》中增設“虐童罪”,以刑罰方式震懾、懲戒施暴者。那么,“虐童罪”入刑有必要嗎?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藝軍教授表示,虐童入刑勢在必行,“但以《刑法》‘禁止虐童’不應只針對幼師,也不限于肢體傷害,在習慣了‘兒童是大人手里橡皮泥’的社會里,增設‘虐童罪’更需家長轉(zhuǎn)變觀念。”
“我國原則禁止虐待兒童的法律法規(guī)很多,比如《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但大多是倡導性的,不足以保護兒童‘免遭傷害’。”皮藝軍表示。
1981年,國際兒童福利聯(lián)合會曾對“虐童”作出如下分類:一,家庭成員忽視或虐待兒童;二,有關機構(gòu)忽視或虐待兒童;三,家庭以外的剝削(童工、賣淫等);四,其他虐待方式。其中,家庭成員忽視或虐待又分為軀體虐待、忽視、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
“從虐童行為本身的內(nèi)涵看,它其實包括了所有對未成年人的侵害,不止‘幼師進行肢體傷害’那么簡單。”皮藝軍說,“《未成年人保護法》里有類似規(guī)定,但不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缺乏一套可落實的司法程序。兒童是沒有社會化的群體,依賴性非常強,一旦受害,沒有獨立表達訴求的能力。兒童有什么樣的訴求,向誰起訴,誰來控訴,誰來負責,都沒有相關規(guī)定。”
中國預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會常務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姚建龍對媒體表示,不可操作性首先是現(xiàn)有法律對“什么是虐待兒童”定性不清,以致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兒童的邊界,也不認為取樂、侮辱、忽視兒童的行為屬于虐待。
目前,我國《刑法》并無“虐童罪”,已有的虐待罪僅限于虐待家庭成員,且量刑一般不超過兩年。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星水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我國將虐童行為入刑,“條件已經(jīng)成熟”。
“我國未成年人的比例約占總?cè)丝?/4,城鎮(zhèn)居民又多是獨生子女,避免虐待事關兒童最基本的生存權(quán)利,無論從家長的期待還是國家的未來角度,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都應該優(yōu)于成人,實行‘特殊人群、特殊保護’。”
調(diào)查顯示,中國約4成的兒童曾受到過不同形式的虐待,有4.4%受到過多種嚴重虐待。同時,媒體還披露,太原、溫嶺虐童女幼師都曾有不同程度的社會不滿情緒。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著名律師劉曉穎也認為,虐童行為入刑,是放寬虐待兒童的入罪標準,“將沒有造成死傷但是性質(zhì)惡劣的,或者有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的行為予以定罪,這是法治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趨勢。”
劉曉穎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虐童”的定義比很多家長想象得寬泛。“除了身體虐待外,兒童營養(yǎng)不良、缺乏適當?shù)淖∷⒄疹櫤捅O(jiān)督不夠、忽視兒童的基本醫(yī)療照顧、使兒童失學、剝削兒童勞力或者工作過度、精神虐待與疏忽等等,都有可能涉嫌虐童罪。”她說。
調(diào)查顯示,中國的虐童現(xiàn)象,來自“心理不健全人群”的比例不多。更多來自家庭內(nèi)部,且發(fā)生在夫妻關系惡劣的家庭。2008年,西安一家兒童防虐救助機構(gòu)曾聯(lián)合西安交通大學,對該市300名小學生進行調(diào)查,結(jié)果顯示:60.14%的孩子曾被父母打罵、罰站,不許吃飯或睡覺等;6.52%反映曾經(jīng)被家長很重地打,鼻青臉腫;49.64%反映被家長輕微地打。情感虐待的“冷暴力”在我國家庭中的比例已達到28%。
“在傳統(tǒng)觀念里,‘虐待’這個詞顯得很刺耳。但事實上,很多家長對一些虐待現(xiàn)象習以為常。”劉曉穎表示。溫嶺虐童事件后,施暴者顏某回應稱只是因為“好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皚認為,這一定程度上是家長、老師對孩子的普遍心態(tài)。“這位老師缺乏師德中最基本的東西,那就是把孩子當‘人’來看,平等地看待、尊重。”馬皚說。
“‘孩子是大人手里的一塊橡皮泥’,這種意識一天不消除,就不能從本質(zhì)上解決兒童被虐待問題。”皮藝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