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取消和調整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同時提出,凡公民可自決行政審批項目政府應退出。這顯示出國務院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心。
自2001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啟動以來,十年來共取消和調整了2497項行政審批項目,占原有總數的69.3%。這一方面說明了本屆政府改革行政審批制度的決心和成績巨大,另一方面說明我國行政審批項目實在太多了,如此艱巨的改革,尚留有1100多項行政審批項目。
行政審批尤其是在經濟領域的行政審批,其最大的弊病是幾乎很難阻止權力尋租的產生。所以會有那么多的行政審批項目,就是其中都牽涉到擁有行政審批部門的經濟利益。因此,即使許多行政審批項目已經取消或調整了,但變相地保留、扭曲地截留,依然存在。
雖然國務院這次說得很清楚:“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這或許意味著,未來將在市場經濟領域取消一切行政審批,讓干擾市場正常運行、健康發育的尋租腐敗行為無處滋生。
然而從表面看,完全取消行政審批幾乎是做不到的。因為有觀點認為,政府相關的行政部門如果不設置相應門檻,掌握相關市場經濟運行的狀況,可能使市場經濟變得無序,不能對之進行正常的維護和必要時的干預和控制,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時更是如此。
這樣的理由實際上是站不住腳的,是有偽命題之嫌的。取消政府部門的行政審批不等于政府部門放棄對相關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市場準入門檻的設置、市場企業的資質,這是需要市場監管事前監管批準的;市場產品的安全質量、市場服務質量,那是需要市場監管事中和事后檢查與督促的。這是市場管理和行政審批的差別。
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事前審批的最大差別是,現在的行政審批實際上是一項可以依照行政審批部門或其首長主觀意愿變化而變化、外人事先不可預知結果的權力,所以極易演變為尋租的工具。而市場監管的事前批準,是有固定的、量化的、有法可依、有據可查的一種審查核對手續,其結果審批者清楚,被審批者其實事前也應該是清楚的。這樣的審核不是隨意的不可預測的,因而它也難成尋租工具。
當前要規范、完善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關鍵在于盡可能地減少、消除政府的直接干預,而這種扭曲市場的力量常常表現在行政審批上。因此減少乃至取消市場經濟領域中的行政審批是當務之急,而取消行政審批決不等于取消市場管理。反之,市場監管與行政審批完全是兩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