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項由政府主導的社會救助制度,低保體現了社會的良心,是保障公民生存權、維護社會穩定的一條底線。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建立低保制度,其作用和成就有目共睹,其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比如有些人冒充低保戶,媒體甚至曾爆出“百萬富翁吃低保”的新聞。這固然緣于審查不嚴乃至故意弄虛作假,但也與政策設計不嚴密有關。
1999年頒行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顯然,按此規定,低保認定條件有兩個:一是城市戶籍,二是家庭收入。而在現實中,有些家庭當前的人均收入雖然很低,但其既有家庭財產并不少,單以收入作為低保認定條件,就難免出現“開寶馬吃低保”等奇怪現象。想必正是有鑒于此,國務院發布的上述《意見》,才將家庭財產(存款、股票、房產、汽車等)納為低保認定條件,以彌補漏洞,防止家庭財產豐厚者冒充低保戶。再加上定期核查、入戶調查、低保信息長期公示等措施,此番政策調整的目的很明確,就是要保證有限的低保資金用于真正需要救助的人群,讓低保政策的效益最大化。
實際上,國務院確立的低保認定三個條件,其意義不僅在于彌補政策漏洞,而且在于讓低保政策更加人性化,有利于維護低保人群的權利和尊嚴。近年來,一些地方對低保附加了很多嚴苛的條件:家里有人到高檔餐廳消費的不能享受低保,養寵物者、戴首飾者、買電腦者、打麻將者、使用手機者不能吃低保等等。這些規定并非全無道理,但是,如果某個低保戶特別愛寵物,寧愿自己吃得差點、穿得破點,省出錢來養條狗,只要他喜歡,有什么不可以呢?偶爾到高檔餐廳消費可能是有貴客來訪,所買電腦可能是便宜的二手貨,至于使用手機,如今對于窮人也算不上奢侈……總之,不能因為人家吃低保,就要求他像苦行僧一樣生活,低保戶也有自己的愛好與樂趣,有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
顯然,國務院確立的低保認定三個條件表明,只要某人家里確實很窮,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他就有資格、有權利吃低保。至于怎樣使用低保金則是他的個人權利,政府部門可以勸導,但不應強行干涉。
對于低保,政府部門乃至全社會都應樹立這樣的觀念:享受低保是窮人的正當權利,而不是對窮人的恩賜和施舍;因為是權利而不是恩賜,所以這種權利不應被隨便剝奪;保障窮人吃低保是政府應盡之責,所以這個責任不能隨便推卸。而且,吃低保并不是丟人的事,低保戶的人格尊嚴應受到尊重,這種尊重體現在低保政策的人性化上,更體現在對低保戶選擇不同生活方式的容許上。
低保政策設計既要嚴格,以防止有人冒充低保戶引發社會不公;同時又要人性化,以保障低保戶的權利和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