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表面上看,停建并承諾今后不再建宏達鉬銅項目,只能說對平息群眾性的反對事件有效,不能簡單地說是“堅決維護了群眾的合法利益”。一個地方群眾根本的“合法利益”包括良好的生態環境,更少不了豐富的物質和精神文化生活。一個通過“最高要求、最新標準”的“國家級環評”和“環保部審批”的項目,既不會破壞當地的生態環境,又可替群眾創造豐富的物質生活,這樣一個重大產業項目也遭到否定,怎么能夠說是“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
《什邡發布》還說:項目遭到群眾堅決反對,僅僅是因為“前期宣傳不到位”,這種膚淺的思維方式在時下的很多地方已成“慣性”。關系到當地國計民生的重大決策,必須讓人民群眾充分參與,這是必須的決策程序。然而,事實上的決策,往往是少數政府官員替群眾作主,“前期宣傳”無非就是政府決策后通知群眾,要說服群眾服從安排而已。
宏達鉬銅項目遭否定,根本癥結在于,決策者忽視了,或者有意無意剝奪了人民群眾的參與權,在決策程序上陷入了政府與人民群眾“各搭各臺,各唱各戲”怪圈,在決策思維上人為的把政府與人民對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