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外包,物業公司人員走上街頭執法,這是哪門子社會管理創新?難得還有人“叫好”:深圳大學管理學院一位副教授說,“城管外包確實降低了政府成本,提高了效率,讓市民享受優質服務,又給企業帶來利潤,可謂多贏局面?!崩硐牒茇S滿,現實很骨感。要說贏,頂多就是“雙贏”——地方政府甩了包袱,接手企業撿了便宜,至于“讓市民享受優質服務”,幾近夢囈。試想,將城市管理交給一幫沒有執法權,甚至連一套像樣服裝都沒有的人,市民怎能放心。報道中提到的那家物業公司,就曾發生員工夜間調戲女子、將女子家人打傷的事件。
別說魚龍混雜的私人物業公司,就是正規城管也頗受“名不正言不順”困擾,其設立、執法、處罰等在社會上都存在著諸多爭議。支持者認為,城管的身份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逼鋱谭ㄒ罁t散見于各類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等。反對者則以《憲法》、《刑法》的高度質疑城管的強制執法權,并以城管之種種“劣跡”指證其存在的不合理。
身份曖昧、素質參差、職業聲譽差、管理權限寬、監管失范……這樣的隊伍不出事是奇跡。因此,哪怕是支持者,也不得不認為城管的法律定位必須更清晰,隊伍管理必須更嚴格,執法行為必須更規范。正規城管尚且如此,遑論處于烏合狀態的物業公司?不說物業公司的牟利沖動足以使他們忘記承包之時的許諾,將企業利益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僅就那些身處底層的保安人員,有心態不好者一旦獲得額外權力之后,就會肆意濫用權力,變本加厲,去欺負那些比自己更弱勢的人們,以宣泄自己的郁悶,尋求心理補償。
“城管外包”無異于“購買暴力”,給社會造成的混亂、給法治帶來的傷害比城管更甚,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2009年10月,鄭州金水區花園路辦事處推行“城管外包”新政,結果引發多起惡性沖突。如2010年11月,中牟縣 70多歲的農民張會全進城賣菜,遭到鄭州市眾邦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辱罵和毆打,物議嘩然?!俺枪芡獍抡币灿?010年年底折戟。
有人認為,只要嚴加監督管理,“城管外包”模式完全可以趨利避害。且不論監管需要額外追加成本,可作殷鑒的是:作為事業單位存在的城管,都像個經常闖禍、要“家長”擦屁股的“壞孩子”,何況來路不明的?
城市需要管理,管理需要創新。“城管外包”,責任外卸,顯然是“偽創新”。真創新,一方面要以疏代堵,以更多的便民、惠民代替簡單、粗暴的禁止,讓公眾感受并理解城市管理者的苦心、善意,進而轉化為行動支持城市管理。一些地方開辟專門場所,引導流動攤檔入室經營、規范經營,便是以疏代堵的公共管理案例;另一方面,多施仁政,惠澤百姓。仁,不僅表現在城管執法過程,更人性、更溫柔,還體現在富民政策上,讓百姓更富足、更文明,從而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