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民間游資,化解鐵路建設“缺錢”窘境,鐵道部終于邁出了投資體制改革的關鍵一步。不過,是像當初改革那樣“摸著石頭過河”,還是通過完善的法規制度引導和推進,這可能是擺在鐵道部門面前的一道關鍵題。
在政府投資銳減、發債空間逼仄的情況下,鐵路求助民間資本,目光不能太短淺,需著眼長遠打破體制僵局,創新引入民間資本的體制機制。如果不是出于解一時之困,那么提前做好法規制度方面的準備,為民間資本有序進入提供公平化的市場秩序,就變得十分重要。
就投資體制改革本身而言,如何有效調整政府、鐵路管理部門和民間資本主體之間的關系,如何在鐵路建設市場準入中貫徹平等、公平原則,如何在民間資本的盈利性與鐵路運輸的公益性之間尋求平衡,都離不開完備的法規制度保障。
就民間投資的信任構建而言,只有有效的法治才能消除各種擔憂與疑慮,為民間資本進入掃清障礙。政策缺乏清晰性、穩定性,朝令夕改,向來是民間資本進入某種領域的重要阻礙。在我國,鐵道部政企合一,鐵路法、各項政策法規往往是鐵道部說了算?!安皇菦]有考慮過投資鐵路,但是投資政策操作細則不明確,再加上鐵路技術上的障礙,所以不敢貿然進入。”“投進去的錢自己不能說了算,甚至完全無法控制,誰還愿意投呢?”民營企業家的類似擔憂不是沒有道理。
對于處在觀望的民間資本而言,法規制度是最好的“定心丸”,只有在管理體制、投資具體方式、項目核準管理辦法、成本收益的信息公開、投資補償機制等方面,出臺具體、明確、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并為可能招致損害的民間投資者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濟,才能在法制框架下確立起一種穩定的投資預期,有效化解民間資本的各種風險。
就市場監管而言,也只有立法規范到位了,才能有效節制行政權力的欲望與貪念,在鐵路工程建設等領域防范各種腐敗現象,以嚴格的依法行政為民間資本投資鐵路創造優良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