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石家莊的高先生因身體不適在高速路服務區睡了一覺,第二天下高速路時被要求繳納385元的“超時費”。高速路工作人員稱,高先生在高速路上停留超過12小時。律師稱,高速超時收費無法律依據。(5月14日《山東商報》)
據悉,車輛在路網內超過24小時,路段內(同一條高速線路)超過12小時,均要繳納“超時費”。盡管公眾對此并不知情,但在大多數省份的收費公路管理文件中的確都有相關規定。按照高速公路管理部門的解釋,此規定旨在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打擊“換卡逃費”的偷逃行為。然而,不僅有律師明確指出其“無法律依據”,而且只要稍加分析,人們便不難發現其純屬霸王條款的思維悖論。
首先,超時收費涉嫌“以偏概全”的有罪推斷。按照理論上的推理,為偷逃高速通行費,有可能出現駕駛員暗地里換卡的情況:相對方向的兩輛車相互配合,在運輸中途或服務區內相互交換通行卡、更換假車牌,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費。但問題是,“換卡逃費”只是逗留延時的原因之一,并未窮盡“超時”的各種可能情形,比如車輛拋錨、交通堵塞、司機疲憊休息、生病治療等。不分青紅皂白統統將超時解讀為“換卡逃費”,顯然有違“疑罪從無”的辦案規則,凸顯其“以偏概全”的權力蠻橫。
其次,制度“有病”焉能讓百姓“吃藥”。退一步講,即便有司機“換卡逃費”,那也是鉆了經營不善的制度漏洞。高速管理部門對自己的病癥不去自我反省,反倒讓公眾為之吃藥和埋單,顯然有失公平公正;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打擊“換卡逃費”也應當由高速管理部門承擔舉證責任,豈能讓司機以出示在高速路行駛期間的住宿、餐飲和修車的票據而自證清白,如果司機宿在車上或自排故障,那該怎么辦?
其三,征收“超時費”或將誘導疲勞駕駛。以超時收費的方式打擊“換卡逃費”,不僅是緣木求魚的荒唐之舉,而且有鼓勵疲勞駕駛的誘導誤區。出于對超時收費的顧忌,為了趕在“限時”內出站,司機有可能帶病或疲勞駕駛,這或許有助于“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效率”,但卻無形中增加了意外事故的發生幾率,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僅造成人財損失而且會導致更嚴重的通行“超時”。而在有的國家,高速公路每隔一段距離都會有個休息區,專門給疲勞的司機休息之用,且不管呆多久都是免費的,這種更為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尤需中國同行學習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