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目前在全國多地進行密集調研,了解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情況,《住房公積金條例》(簡稱《條例》)修改正式進入全面調研階段。據悉,《條例》修改后,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有望進一步擴大,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有望進一步放開。
《條例》自1999年頒布實施,2002年曾修訂一次。十年后啟動第二次修訂工作,一個現實的目的,是要解決住房公積金大量閑置且面臨貶值風險的問題。從有關試點和調研情況看,解決住房公積金閑置問題主要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是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范圍,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等事項的規定;第二種是擴大住房公積金的投資范圍,其重點是將公積金貸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設。廣義地說,將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設,也算是擴大了公積金的使用范圍,這兩種做法具有一定的統一性。
現行《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等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條例》設定了以買房為核心的提取條件,未買房者因不涉及住房消費,無法提取公積金,使得許多需要改善住房條件的人,長期承擔繳存義務卻享受不到公積金的實惠,使得住房公積金制度幾乎成為一項“無房人補貼有房人”的制度。
為解決這個矛盾,應當放寬職工提取公積金的限制,使那些沒有買房但對公積金有著迫切需求的職工,也能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等個人事項。這樣做有助于緩解公積金閑置的壓力,同時能夠解決一些職工的燃眉之急,并可以調動更多職工繳納公積金的積極性,可謂一舉三得。這在國際上有比較成熟的經驗,如新加坡規定,暫時沒有通過買房使用公積金的繳納者,可將公積金余額的一定比例用于支付醫療費。近年來,國內一些地方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如深圳市和成都市都規定,職工配偶或直系親屬因患有惡性腫瘤、腎功能衰竭、腎移植后抗排斥治療等9種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這些措施突破了現行《條例》的規定,但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改革的大方向,對其中一些合理的內容,修改《條例》時應予以確認。
至于將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從2010年起已經在全國進行了兩輪試點,效果不錯,但仍然需要嚴格把關。畢竟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所有,用以支持保障房建設,相當于以職工私產支持公共項目,應當經由嚴格程序獲得職工認可,否則就有悖基本的法理。修改《條例》時如果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可以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設(現行《條例》無此規定),那么還應當規定:第一,地方政府出臺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方案前,應召開聽證會聽取民意,并提交人大審議批準;第二,政府按當期市場的資金價格支付公積金貸款的利息,公積金管理部門須公布公積金利息并按年平均攤入個人賬戶,確保職工個人從中獲得收益。
總之,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擴大乃大勢所趨,對職工個人提取公積金需要進一步放寬限制,對用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房建設,則需要慎重把握和嚴格監管。此外,修改《條例》時還可以明確,住房公積金結余可以購買國債或開放性投資基金,委托業績穩定、誠信程度高的專業機構穩妥操作,努力使其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