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19日的全國民政工作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曾提出“公共服務可適當交給社會組織承擔”,而在隨后的3月23日,中央又制定出臺了上述《指導意見》。或許,此前還在對“公益組織的春天已經到來”尚有疑慮的人士,在近期終于可以獲得一個較為肯定的答復了。盡管但凡涉及到改革,絕難出現上級一出政令,成效便會自動顯現的時刻,但作為掌握改革主動權,并且在過去一直被指責未能提出一個統一改革規劃的國務院,畢竟給出了這樣一個覆蓋改革目標、綱領和步驟的通盤計劃。因此,對于艱難成長于社會中的各種組織,抑或對于中國社會事業發展抱有期望的人們,對于這樣一個《指導意見》的出臺理當保持審慎的樂觀。
正如不少觀察人士的斷言,晚近中國在“集權”的過程中完成了抵御外敵入侵、建設民族國家的歷史大任:隨著1949年的建國成功與隨后發動的一系列政治、經濟、文化運動,“權力”最終在橫縱兩個方向都開始集中于中央政府,這使得相對于政府的社會大大地喪失了活力,而相對于中央的地方也往往失去了積極性。這一趨勢的扭轉,直到1978年的改革開放才算開始。因此,從“分配權力”的視角來看,此番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沿襲的正是改革開放以來,先從政府權力中釋放經濟權力,再從政府權力中拆分出社會權力的一個“分權”歷程。
當然,“分權”僅僅作為一個理解此項改革的宏觀背景存在,具體到改革本身的原因,更需要看到提出改革的中央政府所具有的兩面性,即主動性與被動性。就前者而言,在面對新的社會狀況時,中央還是能夠表現出較強的調適能力。雖然在改革時間的安排上很難說做到了最為恰當,但從此次改革所推出的具體目標來看,包括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并作出相應的轉型等規劃,這與現代社會的基本發展趨勢和公眾本身的期待,應該還是相符的。
而談到被動性,則需要對近幾年的社會發展趨勢有一個基本了解。原本作為政府機構一個延伸的事業單位,在近兩年呈現出與社會脫軌的嚴重癥狀,尤其是一些公益慈善機構,濃厚的行政色彩非但無法給其加諸必要的權威,反而在幾輪公共事件的洗滌下,成為人們競相指責和拒絕信任的對象。與此同時,在方興未艾的公益領域,民間機構的大放異彩也更加使得具備事業單位身份的公益機構相形見絀,可以說,在此一領域的競爭上,原本作為服務社會的事業單位已經被民間機構遠遠甩開,如不痛下改革決心,即使駐留歷史舞臺,也不過是一個人人唾棄的角色。
而除此之外,作為簇擁了3000萬“事業人”的龐大機構群,長期的財政壓力也迫使中央政府必須展開大刀闊斧的改革。而正是這一敏感地帶,其是否能順利“脫敏”,恐怕也必成為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為此,包含于分類改革之中的“社保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調整也有必要做到能夠行之有效,以啟動保駕護航的作用。(來源:南方都市報 南都網)
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說到底是重新界定政府與社會、市場的邊界問題,目的既是為了政府本身能夠提升效率、優化資源配置,同時也為了社會的發展能夠擁有廣闊的空間,尤其是公益服務事業能夠構筑新的格局。我們相信,在這一輪的改革中,激烈的博弈將不可避免,也提醒政府,改革既不應以“甩包袱”的方式忽略一些“事業人”的正當利益,更不應被現有的利益集團所羈絆,畢竟,“越往后拖,矛盾越突出,改革成本越大”。